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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劳务意外死亡事故赔偿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1 17:41:04 来源: 作者:用户30699    浏览次数:3    
摘要

“我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多亏了工会及时伸出援手,帮助我成功维权。”前不久,湖南省临湘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对象余华(化名)进行回访,回想起工会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助其维权,余华十分感激。 余华是一名泥工,常年在临湘市的建筑工地工作。2018年下半年开始,余华被田某、涂某等人雇请到私房建造工程从事泥工工作,双方约定每天工资为180元。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施工吊机没有安装...

“我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多亏了工会及时伸出援手,帮助我成功维权。”前不久,湖南省临湘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对象余华(化名)进行回访,回想起工会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助其维权,余华十分感激。

余华是一名泥工,常年在临湘市的建筑工地工作。2018年下半年开始,余华被田某、涂某等人雇请到私房建造工程从事泥工工作,双方约定每天工资为180元。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施工吊机没有安装稳固,余华在吊运混凝土过程中,因吊机晃动致使其身体失去平衡,被迫站立在四楼脚手架上。随后,吊机倒下砸断了脚手架,余华跌落至地面受伤,被立即送往临湘市中医院进行抢救,入院后被诊断为高处坠落伤,伴有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脑震荡、胸部闭合性损伤等症状。

此后,余华在医院住院治疗了115天,花费医疗费逾15万元。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余华受伤程度被认定为两个十级伤残,建议自受伤之日起误工300日、护理周期120日、营养周期90日。

余华受伤后,雇主田某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以发生事故是因余华操作不当所致为由,拒绝赔偿余华的其他损失。为此,双方发生赔偿争议纠纷。

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余华来到临湘市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在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后,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黎志文、法律工作者李洪具体承办案件。随后,工会法律援助律师仔细询问案情,收集整理证据,协助指导余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认定田某等雇佣方应当赔偿余华总损失的70%。由于余华所从事的泥工工作不是固定职业,误工费按农、林业标准计算,共判决田某、涂某赔偿余华共计19万多元,除去已经支付的4.7万元,还应支付14万多元。一审判决后,田某不服,以余华系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为由提出上诉。后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在工会法律援助下,余华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余华为田某、涂某建房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由于田某、涂某非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因工作所造成的事故伤害,不能适用工伤赔偿,只能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进行诉讼。”黎志文表示,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余华受伤赔偿这类案件应遵循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则需按责任划分承担部分损失。因此,余华因自身过错责任,承担了30%的损失。

黎志文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选择工作时应仔细辨别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协议,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果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受到事故伤害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受害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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