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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最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25 06:15:10 来源: 作者:用户85837    浏览次数:1    
摘要

在某合作社工作期间,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合作社的安排,向村民口头宣传吸储返利的诱惑条件,致使37户村民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近日,山西省长子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2月20日,长子县某牧业专业合作社设立,业务范围为肉牛养殖,赵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为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08年至2015年期间,赵某某在未...

在某合作社工作期间,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合作社的安排,向村民口头宣传吸储返利的诱惑条件,致使37户村民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近日,山西省长子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2月20日,长子县某牧业专业合作社设立,业务范围为肉牛养殖,赵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为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08年至2015年期间,赵某某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承诺以高额利息或分红为回报,通过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和社员代表等人,向社会公开口头宣传可以现金或玉米、牛等实物折价入社,可获得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利息或分红,3个月后可取可存。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该合作社社员代表,通过口头宣传合作社的上述承诺,向樊某等37户村民吸收存款及实物价值共计1039900元,37户村民从合作社分得红利111957元,李某某从中获利(工资)77680元。

截至2019年,合作社向37户村民共退款232000元。另查明,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合作社社员代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口头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帮助赵某某的合作社吸收存款,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退缴部分获利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退缴至长子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剩余违法所得6968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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