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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流程及时间(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18 14:41:44 来源: 作者:用户90029    浏览次数:0    
摘要

重整程序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议,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问:重整的原因? 答: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 问:重整的类型? 答:重整分为初始重整和后续重整。 问:初始重整的申请人包含哪些?...

重整程序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议,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问:重整的原因?

答: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

问:重整的类型?

答:重整分为初始重整和后续重整。

问:初始重整的申请人包含哪些?

答:破产案件受理前,可有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初始重整。

问:后续重整的前提条件及申请时间?

答:后续重整必须是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由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请。

问:重整开始后,可否再进行破产宣告、启动和解程序?

答: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止,为重整期间。当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后,不能再进行破产宣告,也不得再启动和解程序。

问:在重整期间,债务人自行满足何种条件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答: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已经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问: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是否绝对不能行使?

答: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应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问: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否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答: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问: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否进行股权转让?

答: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问:重整期间,债务人、管理人可否借款?

答: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无论重整是否成功均有效。

问: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

答: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问:重整计划的通过比例要求?

答: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一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问:重整计划的批准及生效?

答: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问:重整期间,发生哪些情形应当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答: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和解程序

问:和解程序的申请主体及申请时间?

答: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问: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比例要求?

答: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问:和解协议的生效及后果?

答: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问:因债务人欺诈成立的和解协议效力如何?

答: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破产清算

问:人民法院作出破产裁定,送达债务人及债权人的期限?

答: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问:破产宣告对破产案件的效果?

答:破产宣告即代表破产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程序和其他方式避免破产清算。一旦宣告破产,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

问: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效果?

答: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身份转换为破产人,财产转换为破产财产,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问: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果?

答: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特定担保物获得清偿,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为获得清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集体确定分配方案,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

问: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答: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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