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解员责任心不强,调解质量不高。部分调解员在工作中缺乏以人为本思想和工作责任心、社会责任感,仍然沿袭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衷处理,以暂时平息纠纷为原则,导致纠纷容易反复,难以适应现阶段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要求,不注重根本问题的解决,更不注重纠纷调解后的回访。
(三)调解组织机构和网络不健全。从总的情况看,镇一级和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人员、机构等方面都比较健全。但部分村(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则存在无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未挂牌、没有公章等情况,调解工作也未较好地开展。少数村(居)调解人员少,发生矛盾纠纷后往往不能及时得到解决,造成有的简单民事纠纷激化为恶性案件。
(四)调解队伍人员素质偏低。绝大多数人民调解员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难以熟练地掌握法律法规,并且不少调解员年龄偏大、调解观念陈旧、缺乏创新精神。在开展调解工作中,力不从心、甚至调解效果事与愿违的也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三、加强公正廉洁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书记中央政法委在近日召开的第14次全体会议指出,当前,全国社会大局是稳定的,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各地各部门要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加大力度落实好各项部署,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维护稳定工作,组织开展好社会治安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全国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公正廉洁执法是三项重点工作的根本,公正廉洁执法工作做好了,不仅可以有效处理好百姓之间的纠纷,更可以缓解官民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就迎刃而解,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也可以据此寻求新思路。公正廉洁执法工作做不好,其他两项工作就失去了条件,也失去了保障。建设公正廉洁人民调解队伍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需要有一批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年富力强的人员加入到人民调解队伍中。在选配调解员时,要把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会出谋划策、会管理服务、会群众工作、为人公正、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人员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推广“首席调解员制”、“调解人员等级制”、“调解员聘任制”和“持证上岗制”等好的做法和经验。同时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以案代训等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以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能力。
(二)加强目标考核,保障调解经费。镇党委、政府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专项目标考核,切实使矛盾纠纷在基层“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同时,将调解所需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同时将村(居)调委会主任的工作报酬按村主要干部的标准及渠道解决,调委会其他成员和组一级的调解员实行误工补贴,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全县政治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健全调解网络,加强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在当前镇、村(居)全面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形成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同时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纠纷排查、登记、学习、廉洁、考评、例会、统计、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
(四)加强信息反馈,推广先进典型。司法所在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的同时,要注重收集、整理、总结成功的典型经验,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对调解成功的重大、有影响、涉及面广的群众性矛盾纠纷和人民调解员的先进工作事迹要及时上报,适时表彰,从而形成良好氛围。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关键在领导。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专职调解人员共同参与的新机制,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协调发展的“大调解”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