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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多久(盗窃罪量刑标准金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21 09:15:11 来源: 作者:用户43013    浏览次数:1    
摘要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盗窃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盗窃所做的准备;

(3)拟用盗窃手段;

(4)预备盗窃的时间地点;

(5)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作案时间、地点、手段、次数。

(2)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

(3)被盗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盗窃机动车的,还包括被盗车辆的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

(4)被盗财物的去向(①销赃、藏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②退赃情况)。

(5)盗窃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转化型抢劫的情形,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有关被盗财物的陈述。包括:

(1)案发时间、地点;

(2)被盗财物的种类、特征(被盗财物系机动车的,还包括被盗车辆的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存放地点、购买时间、价格(被盗财物系钱款的,还包括钱款的具体数额、面值张数)、票据。

3、受害人的衣帽特征情况。扒窃类盗窃的,还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及受害人自己的体貌特征。

(三)证人证言

通过现场走访目击者、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人、物及犯罪行为的情况。

(四)物证、书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作案工具;

(2)被盗财物;

(3)案发现场遗留物;

(4)其他案件有关的物证等。

2、痕迹物证。包括案发现场遗留的指纹、足迹、痕迹等。

3、涉案实物照片。

(五)书证

包括被盗窃财物的购买凭证、票据、证明等。

(六)鉴定意见

包括:

1、被盗财物价格鉴定;

2、案发现场遗留物等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等。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盗窃现场,被赃物藏匿、销赃地点等)。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盗窃现场、被盗物品藏匿、销赃地点、共同犯罪嫌疑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发生盗窃案时要在第一时间勘查现场,对入室案的现场遗留的指纹、脚印等痕迹进行保留;对盗窃车辆现场的遗留物锁具等要认真查找。

2、由于自行车被盗案存在销赃快、失主报案少、嫌疑人交待地点不清等特点,必要时要带嫌疑人指认地点、查找报案、张贴公告查找失主等方式确定案发地点,避免因案发地不清而耽搁诉讼。

3、注意入户盗窃案要问清从何处、采用何方法入户、户型、屋内摆设,盗取的财物所放的位置,盗取财物的数量、特征;如是盗窃自行车、摩托车要问清车辆所放地点、撬别时使用的工具、被撬锁的型号、特征、车辆的型号、颜色或车架号、发动机号等特征。

4、注意盗窃小件物品或大件物品的既遂、未遂标准。

5、团伙多次作案的要问清预谋情况、个人的作用、地位以区分主、从犯,对多次作案的要列表梳理、互通案情,避免各自为战、材料混乱。

6、问清赃物的去向查找赃物以确定赃物价值。

7、嫌疑人的前科情况、户籍,特别是牵扯罪与非罪的年龄情况。

8、对有手段的案件,要注意判断案件性质,只有定性准确,才能使材料问的透、证据把握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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