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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赔偿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9 16:41:49 来源: 作者:用户49154    浏览次数:2    
摘要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实践中 部分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倍工资具体如何计算? 下文将讲清有关二倍工资计算的3大问题 01 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 陈某于2020年5月11日入职杭州某公司,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6月9日,该公司向陈某出具离职证明,证明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陈某主张该公司向其支付2...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实践中

部分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倍工资具体如何计算?

下文将讲清有关二倍工资计算的3大问题

01

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

陈某于2020年5月11日入职杭州某公司,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6月9日,该公司向陈某出具离职证明,证明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陈某主张该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6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法官说法

因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从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后的次日起开始起算,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一个月。本案中,陈某主张2020年6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02

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

典型情形01

朱某于2018年8月19日入职杭州某公司,岗位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后双方于2019年4月30日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朱某主张该公司按照4000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法官说法

根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仲〔2009〕2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础。对于劳动者岗位(职位)有相对应的标准工资的,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计算二倍工资。本案中,朱某的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故朱某主张按照4000元/月计算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情形02

张某于2018年9月入职杭州某公司,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4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该公司向张某发送工资条,载明基本工资为9000元。张某主张该公司按照9000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

法官说法

根据(浙仲〔2009〕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本案中,公司向张某发送了工资条,载明基本工资为9000元,且该9000元亦不包含奖金、物贴等项目,张某的基本工资9000元即为岗位的标准工资,故张某主张按照9000元/月计算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情形03

王某于2019年6月7日入职浙江某公司,双方约定王某月工资100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曾向王某发送2019年7月和8月的工资条说明工资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分别为6000元、8000元,其他部分为奖金、补贴等。后该公司未再向其发过工资条。王某实际工作至2020年5月27日。王某主张该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7月7日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法官说法

王某2019年7月和8月的工资条载明基本工资分别为6000元、8000元,根据(浙仲〔2009〕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应以扣除奖金、补贴后的基本工资6000元和8000元分别作为2019年7月、8月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后该公司未向王某发过工资条说明工资构成,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根据(浙仲〔2009〕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故应以王某月薪10000元的70%,即7000元作为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03

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吴某于2018年7月25日入职杭州某公司,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吴某于2021年1月26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吴某于2021年4月9日申请仲裁,主张2018年8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官说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规定,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时间。但二倍工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不同于劳动报酬,不能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规定,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劳动合同补签之日或视为成立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之日(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本案中,该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可主张的二倍工资期限为2018年8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共计11个月,仲裁时效应从2019年7月25日起计算,而不能从2021年1月26日起计算。吴某某于2021年4月9日申请仲裁,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时间,故对其主张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仲〔2009〕2号)第三十八条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础。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础:(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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