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来宝
  • 供应
  • 求购
  • 企业
  • 展会
  • 资讯

微信公众号

商来宝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综合资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医疗机构校验登记 办理指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医疗机构校验登记 办理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20 08:50:48 来源: 作者:用户59691    浏览次数:2    
摘要

ta"> 1设立依据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1.3《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2审批条件 具有新泰市卫计局核发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有效期满校验合格的,发给新证,有效期顺延。登记机...

ta"> 1设立依据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1.3《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2审批条件

具有新泰市卫计局核发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有效期满校验合格的,发给新证,有效期顺延。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校验登记手续。校验合格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校验记录中予以注明;暂缓校验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前,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不合格的或暂缓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校验手续,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申报材料

4办理程序

受理→现场勘查→审核→发证

5收费依据及标准

6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7服务电话

0538-7251693

8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9办理事项二维码

 
举报 收藏 0
免责声明
• 
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51slb.com/news/17b1b95704.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商来宝平台无关,请读者仅做参考,如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请向我们举报,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c)2022-2032 www.51slb.com 商来宝 All Rights Reserved 成都蓝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蜀ICP备2021023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