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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最新修订(个人独资企业的好处和坏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3 23:42:04 来源: 作者:用户45680    浏览次数:0    
摘要

基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的众多优点,目前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更加倾向于个人独资企业,这样会使公司的内部管理更加的简单,也能实现了个人创业的目的。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经营、管理等方面享有一定的便利性,但创业者在经营过程中也得尽量避免一些坑,这样才能使个独的经营符合法律规定,向更好的方向长远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特点是,一个人独自投资、自主经营、设立简单。只有一个人任股东,所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

基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的众多优点,目前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更加倾向于个人独资企业,这样会使公司的内部管理更加的简单,也能实现了个人创业的目的。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经营、管理等方面享有一定的便利性,但创业者在经营过程中也得尽量避免一些坑,这样才能使个独的经营符合法律规定,向更好的方向长远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特点是,一个人独自投资、自主经营、设立简单。只有一个人任股东,所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形成了高度统一。因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一般比较简单,所以成立所需的时间也较短。最为主要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免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其可以采用创办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降低每个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节税的效果。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有明显的优势,但其仍存在一些无法避免的“硬伤”需创业者在设立时重视。最为主要的是创业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经营不慎可能会“倾家荡产”。因此,如果创业者选择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必须对个人的无限责任有充分的认识,并在经营中务必需合法、合规,这样才能享受个独的便利也能有效防范个独潜在的风险,具体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企业债务承担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创业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因此,如果创业者并不想在出资之外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就需慎重选择个人独资企业这个类型。

二、登记时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

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范围是以个人财产而不是家庭财产为限。

但是,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则对于企业的债务,法律规定投资人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投资人在设立登记时要明确是以个人财产为限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三、经营中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

创业者除了要在企业登记时予以明确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外,在经营中也需将个人的财产从家庭财产中区分出来,有明确的账目或记录。以防个人独资企业在发生债务时,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区分不清而导致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的不利结果,这是最为重要的一点。

四、聘用员工方面。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人投资,但在具体经营过程中难免因业务繁多需招聘员工。那么,个独招聘员工的,需注意什么?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依旧是企业,即用人单位。所以,招聘员工时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同时,也应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且需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业务的真实性。

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需在登记的经营范畴内合法经营,且明确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业务一定要真实,切勿在个独登记的营业范围之外经营。除在日常经营中合法经营外,还需保存相关材料以备有关部门检查,如业务合同,账户流水,及业务相应的一些流程,生产原料、物流等资料并及时保存备份。

六、注册地址的真实性。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时,需注册真实的办公地址。若同一地址注册多家个人独资企业或其他类型的企业,不可避免会存在同一ip地址有数家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很容易让税务局合理怀疑该企业虚开发票。

所以经营过程中,个人独资企业需以真实的注册地址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且开票内容应与个独经营范围保持一致。

七、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个体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虽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仍要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内容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在登记、经营过程中需着重注意的几点事项,只有明确个独的优势与特点,创业者才能选择适合自己发展及心仪的企业类型,也才能实现创业的梦想。

其他经营中需注意的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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