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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5 17:57:52 来源: 作者:用户83799    浏览次数:0    
摘要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之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下列区域划定为...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之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东至紫光路、西至花市路、南至中央大道、北至惠民路。

二、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即:

1. 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的机械;

2. 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三、现阶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

(2)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Ⅰ及Ⅱ类相应限值的。

(3)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限值标准、禁止使用区域范围等由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依法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六、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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