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来宝
  • 供应
  • 求购
  • 企业
  • 展会
  • 资讯

微信公众号

商来宝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综合资讯 »造谣惑众构成何罪(造谣惑众负法律责任)

造谣惑众构成何罪(造谣惑众负法律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5 22:29:39 来源: 作者:用户23988    浏览次数:0    
摘要

在抗击疫情攻坚战的重要时刻,一名男子拍摄视频通过抖音发布造谣惑众,不但直接对当事人进行诽谤,也间接在不明真相的群众中产生不良心理波动,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一定程度影响。 2月8日晚23时许,建华公安分局建设路派出所接到辖区刘女士报案,有人在网上恶意传播不实抖音视频,对其自身造成严重的影响。接到报案后,民警们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很快确认了发布者王某并立即对其依法传唤。经审理查明,刘女士在凤凰城某超市购...

在抗击疫情攻坚战的重要时刻,一名男子拍摄视频通过抖音发布造谣惑众,不但直接对当事人进行诽谤,也间接在不明真相的群众中产生不良心理波动,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一定程度影响。

2月8日晚23时许,建华公安分局建设路派出所接到辖区刘女士报案,有人在网上恶意传播不实抖音视频,对其自身造成严重的影响。接到报案后,民警们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很快确认了发布者王某并立即对其依法传唤。经审理查明,刘女士在凤凰城某超市购买土豆时,因嫌土豆质量不好,让超市换上一些新的,但一直没有达到预期。等待多时后,因经营者说不卖土豆给她,不挣其钱,刘女士便与其吵吵了几句。这时,在超市购物的王某便用手机进行了录像,称刘女士在疫情时刻哄抢超市食物不成后堵门大吵大闹骂人等不实言论,并发布到抖音之中,对刘女士名誉、身心造成了不良影响,也使不明真相的群众产生了一定心理波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鉴于王某在抗击疫情期间诽谤他人,造谣惑众,建华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举报 收藏 0
免责声明
• 
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51slb.com/news/385cfe3791.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商来宝平台无关,请读者仅做参考,如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请向我们举报,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c)2022-2032 www.51slb.com 商来宝 All Rights Reserved 成都蓝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蜀ICP备2021023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