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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收费标准是多少(公证处证据保全收费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3 23:53:01 来源: 作者:用户77097    浏览次数:4    
摘要

近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截图)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我市根据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7〕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

近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截图)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我市根据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7〕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

目录和收费标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截图)

对于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通知中提到,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当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通知明确,根据公证用途,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本目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ID:VCG111352679180作者/来源:签约供稿人)

通知强调,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方式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收费用。

同时,公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执行和公证服务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

此外,在通知执行之日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06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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