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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诽谤罪(诽谤污蔑罪的立案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8 15:59:51 来源: 作者:用户36595    浏览次数:0    
摘要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县教体局工作人员。2011年初,胡某、张某、季某与赵某及李某经协商达成投资入股开办寄宿制学校协议,李某以其弟弟李某某名义在该协议上签字。后续学校运营过程中,李某与胡某等四人产生矛盾。2014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1日,张某等人用学校电脑,在某论坛上署胡某、张某、赵某、季某四人实名发表《举报:教体局官员李某能强制入股民办学校吗?》、《教育系统官员能否入股其监督管理的企业》、《回...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县教体局工作人员。2011年初,胡某、张某、季某与赵某及李某经协商达成投资入股开办寄宿制学校协议,李某以其弟弟李某某名义在该协议上签字。后续学校运营过程中,李某与胡某等四人产生矛盾。2014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1日,张某等人用学校电脑,在某论坛上署胡某、张某、赵某、季某四人实名发表《举报:教体局官员李某能强制入股民办学校吗?》、《教育系统官员能否入股其监督管理的企业》、《回顾李某事件》等文章,多数新闻网站均有点击浏览。

李某认为,胡某等四人捏造事实,在网络上恶意传播,严重损害其名誉和人格,行为构成诽谤罪,请求依法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5万元,删除网上诽谤信息、公开道歉、恢复名誉。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其弟弟李某某名义与四被告人协商办学,虽然李某在投资协议上签署李某某的名字,但李某实际参与了学校管理,收取了其他合伙人缴纳的投资款,在学校对外餐饮招待、住宿等费用支出单据上签署姓名。四被告人与李某在经营学校期间产生矛盾后,实名向纪委、教育主管部门等反映李某问题,在网络发表实名文章,没有虚构撰写或使用不当言论恶意污蔑李某人格和名誉。判决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季某无罪,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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