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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印花税简单解释(印花税征税范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5 12:56:58 来源: 作者:用户69910    浏览次数:0    
摘要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在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领取营业执照、设置账簿,在业务交往中签订购销、技术、借款、租赁等合同。这些证照、账簿、合同都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应税凭证,都应按规定贴花。因此,我们认为,所有纳税人,不论经营规模大小,都存在着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印...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在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领取营业执照、设置账簿,在业务交往中签订购销、技术、借款、租赁等合同。这些证照、账簿、合同都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应税凭证,都应按规定贴花。因此,我们认为,所有纳税人,不论经营规模大小,都存在着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印花税的特点?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具有下列特点:

(一)印花税规定的征税范围广泛,凡税法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薄及权利、许可证照等,都必须依法纳税。

(二)印花税最高税率为千分之一,最低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按定额税率征税的,每件5元。

(三)纳税人自行完税。

印花税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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