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进于1993年10月11日入职深圳真一电子,先后担任生产课长、副厂长、副总经理兼厂长,也签了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1月4日,公司以高进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厂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重失职,假借职权营私舞弊,未经允许与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严重违反对公司应有的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高进
2019年8月2日,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高进与公司均不服,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于2019年1月4日以高进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厂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重失职,假借职权营私舞弊,未经允许与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严重违反对公司应有的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查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应向高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高进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核算出高进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5,394.9元(含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因高进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高于深圳市的当前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300%,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正确。
关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标准进行计算,
高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在公司的工作年限长达二十五年零三个月。虽然我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但是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年限应该自用工之日起算,不受十二年工作年限的限制。
广东高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以及该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
二审法院关于高进应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正确,本院予以认可。高院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