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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有哪些(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5 11:37:16 来源: 作者:用户98022    浏览次数:0    
摘要

俗话常说“气死人不偿命”,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生活中,人们常因矛盾和误解与他人发生争执,在对他人身体状况不了解的情况下,如果一言不合就开骂,一语不服就动手,往往就会因为小矛盾引发大纠纷,致使其中一方因情绪激动、身体损伤而病发甚至死亡。 那么,问题来了,吵架”气死”人后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又应该怎样来承担呢?记者今日了解到,广东梅州法院日前就审结了一起因吵架”气死”人引发的纠纷案件...

俗话常说“气死人不偿命”,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生活中,人们常因矛盾和误解与他人发生争执,在对他人身体状况不了解的情况下,如果一言不合就开骂,一语不服就动手,往往就会因为小矛盾引发大纠纷,致使其中一方因情绪激动、身体损伤而病发甚至死亡。

那么,问题来了,吵架”气死”人后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又应该怎样来承担呢?记者今日了解到,广东梅州法院日前就审结了一起因吵架”气死”人引发的纠纷案件。

购房发生争执后死亡,法院认定属意外事件不担责

2020年7月,刘某夫妇经黄某介绍向廖某购买其自建房并交付了首期购房款5万元。之后,刘某夫妇对该房屋不满意想要退款,但廖某不同意。9月19日上午9时多,刘某在某店铺遇到黄某,双方因为购房一事发生口角,10时左右,黄某起身离开,刘某则用手捂着胸口,在场的人发现刘某身体不适,遂将其送医治疗,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中枢呼吸衰竭、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等。

10月6日,刘某去世。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事后,刘某的丈夫及儿女将黄某、廖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30%的侵权责任并向原告方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反映,刘某进入店铺内即质问黄某从而引起争执,被告黄某在与刘某语言争执过程中,用语言回应和辩解,其所用语言未有侮辱、贬损刘某人格的词汇,措辞未见激烈,故该行为本身并不违法,黄某也并不能预见到刘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刘某因与黄某产生言语争执突发疾病以致医治无效死亡,系无法预见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

因此,被告黄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被告廖某,其事发时不在现场,亦未实施侵权行为,故亦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吵架“气死”人是当今社会屡见不鲜的案例,在此类案件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什么?有哪些要素是认定的关键?

经办法官分析,一般来说,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告对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二是被告行为与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是被告对死亡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一般来说,对于过错的认定以注意义务为基础的客观标准,即过错为行为人对于损害后果有期望、放任的心态,或者对于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损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

案例中,刘某主动质问黄某引发争执,被告黄某在口角中言辞并未超过合理限度,未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对刘某的身体状况亦不了解。

其次,是被告行为与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常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该行为是否达到相当程度从而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具体责任的大小应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分析确定。

案例中,刘某与黄某吵架只是诱因,一般的口角并非引起死亡这种重大损害结果的适当条件,且黄某并没有侵害刘某生命的故意,其间言行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其并不能预见到刘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根据病历资料及死亡证明来看,刘某的死亡原因是多种疾病致害下的后果,两者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失相抵原则适用前提为双方均存在过错,双方都要对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在赔偿额度上进行抵消,体现责任承担上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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