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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代偿” 挂起羊头卖狗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7 03:17:40 来源: 作者:用户92257    浏览次数:0    
摘要

疫情时代,现金流重要的小我私家与中小企业面临着较大的银行贷款还款压力。对逾期以及自身信用的焦虑,促使信用卡代偿营业组织再次进入民众视野。近年来,信用卡代偿模式更迭,奇形怪状的模式背后,有着差别的执法关系和风险。今天,聊一聊纷繁复杂的信用卡代偿。 信用卡代偿的差别模式 信用卡代偿是指持卡人信用卡到期后,因无力偿债,借由第三方平台辅助其送还银行卡乞贷,并支付手续费的行为。第三方平台在此过程中,详细的操...

疫情时代,现金流重要的小我私家与中小企业面临着较大的银行贷款还款压力。对逾期以及自身信用的焦虑,促使信用卡代偿营业组织再次进入民众视野。近年来,信用卡代偿模式更迭,奇形怪状的模式背后,有着差别的执法关系和风险。今天,聊一聊纷繁复杂的信用卡代偿。

信用卡代偿的差别模式

信用卡代偿是指持卡人信用卡到期后,因无力偿债,借由第三方平台辅助其送还银行卡乞贷,并支付手续费的行为。第三方平台在此过程中,详细的操作路径又有差别,包罗但不限于:

(1)第三方平台辅助持卡人将银行卡乞贷还清,持卡人再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来送还对第三方平台的债务;

(2)第三方平台提供POS机等取现路径,辅助持卡人将信用卡中尚有剩余的额度取出后,辅助持卡人“以新还旧”;

(3)第三方平台开发出“智能还款系统”,持卡人在欠债信用卡内预留5%左右的信用额度后,将信用卡绑定到代偿平台中,由平台模拟举行商家信用卡消费,将信用卡额度的资金循环套出,再把套出资金交给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代其送还本期账单,从而起到推迟账单还款的效果。

信用卡代偿各模式合规性剖析

1、持卡人债务由第三方平台代偿

该种模式项下,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第三方平台为持卡人清偿银行信用卡的债务,并取得对原持卡人的债权请求权。现在我国对该模式并没有克制性划定,其本质相当于消费贷。且在欧美国家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已是一种成熟和规范的信贷产物。只是由于现在的野蛮生长状态,当代偿平台替持卡人还款后,再向持卡人收取过高利息、手续费等的,或将再次步“印子钱”、“套路贷”、“暴力催收”等后尘。

2、POS机套现

我国对POS机等收单营业移动受理终端接纳严酷治理制度。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在网上生意POS机(包罗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收单银行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营业监视治理办法》对收单营业移动受理终端举行治理,确保差别的终端装备使用差别的终端主密钥并定期替换。严酷审核特约商户安装移动受理终端的申请。除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确有使用移动受理终端需求的商户外,其他类型商户未经收单银行总行审核批准,不得安装移动受理终端。

通常,收单营业移动受理终端的使用在收单银行的严酷监控之下举行。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现实使用地址的受理终端,银行和支付机构将一律住手其营业功效。

(1)代偿行为中提供POS机方的执法责任:

虽有上述严酷规范限制,但POS生意以及提供POS机举行套现的行为仍屡禁不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治理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七条明确,违反国家划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买卖、虚开价钱、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划定,以非法谋划罪治罪处罚。

“非法谋划罪”是违反国家划定,有下列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A.未经许可谋划执法、行政法规划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生意的物品的;

B.生意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实以及其他执法、行政法规划定的谋划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C.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谋划证券、期货、保险营业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营业的;

D.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谋划行为。

连系上述司法注释以及刑法关于“非法谋划罪”的划定可知,相符以下内容时,代偿行为中提供POS机一方将涉嫌非法谋划罪:

①违反收单营业移动受理终端有关国家划定;

稀奇备注:我国刑法第九十六条对“违反国家划定之寄义”举行明确划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划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执法和决议,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划定的行政措施、公布的决议和下令”。

我国有关克制行使POS机举行信用卡套现的相关划定包罗《关于提防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第84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强银行卡发卡营业风险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醒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以及《关于增强银行卡平安治理预防和袭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营业的通知》等等。

笔者遍寻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关于克制信用卡套现的规章制度多为行政规章,并未到达“执法”、“行政法规”层级。却也发现一些学者提出,现在司法实践关于行使POS机套现举行凭据“非法谋划罪”举行处罚时的不适当之处。对此,我们仅将看法列示。同时将“扰乱市场秩序”“pos机”“套现”作为要害字,检索获得行使POS机套现,依非法谋划罪予以处罚的案例检索数目,绘图如下:

②行使POS机虚构买卖等方式;

③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④情节严重。

实行上述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则组成“情节稀奇严重”。

(2)使用POS机举行套现的持卡人的执法责任:

一方面,持卡人试图通过套现获得银行资金以送还信用卡债务,属于违约行为,违反的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关于信用卡使用的服务协议。对此,银行有权对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凭据条约接纳削减持卡人授信额度,封卡,以及将持卡人不良信用行为在纪录在征信系统中等。

另一方面,持卡人行使POS机举行套现还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治理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划定:

违反国家划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买卖、虚开价钱、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谋划罪治罪处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接纳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遵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划定,以信用卡诈骗罪治罪处罚。

该条提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接纳上述方式”、“恶意透支”等行为内容,详细而言:

所谓恶意透支,则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跨越划定限额或者划定限期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用催收后跨越三个月仍不送还的情形;以及持卡人在透支大额款子后,仅向发卡行送还远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欠款,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而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当综合持卡人信用纪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态、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显示、未按划定还款的缘故原由等情节作出判断。一样平常我们以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A.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送还的;

B.使用虚伪资信证实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送还的;

C.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D.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富,逃避还款的;

E.使用透支的资金举行犯罪流动的;

F.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送还的情形。

也即,当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行信用卡套现行为,相符恶意透支的定性并到达响应金额的,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3)持卡人通过自己申领的POS机用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同样可以组成非法谋划罪

非法谋划罪中“谋划”在传统意义上是指企业的供销,在供销谋划关系中包罗谋划者和谋划相对方两方主体,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持卡人在自己申领的POS机上刷卡,只有一方主体,不属于对外“谋划”的范围。

但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刑二初字第46、47、57号案例指出,只有准确明白信用卡套现类非法谋划罪的本质,才气正确认识POS机申领者与持卡人为统一人时, “谋划”一词的寄义。

2009年12月16日施行的两高《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治理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以下简称《注释》)第7条第1款划定:“违反国家划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买卖、虚开价钱、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划定,以非法谋划罪治罪处罚。”

从客观方面看,信用卡套现类非法谋划罪只需要行为人在无真实买卖靠山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对象是信用卡持卡人,并不克制行为人与持卡人主体重合。

从侵略的法益而言,信用卡套现行为之所以组成非法谋划罪,是由于行为人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买卖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融治理秩序。

持卡人用自己或现实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控制的POS机上套取现金,已经使银行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侵略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此外,特约商户持自己或现实控制的信用卡刷卡时,行为人具有两种身份:一是特约商户;二是持卡人代表。在其虚构的买卖行为中,行为人一人经受买卖双方的角色。

对非法谋划罪中的“谋划”,应当明白为凭据国家划定从事须具有某种获得准许的资格,或者遵守某些特定规则等特殊要求的营业。若是没有资质而从事该营业,或者违反相关营业程序的,则组成非法谋划。也即不能由于POS机申领者与持卡人身份的重合而纵容非法套现的犯罪行为。故,参照上文代偿行为中提供POS机一方的执法责任可知,持卡人通过自己申领的POS机用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也将涉嫌组成非法谋划罪。

3、智能信用卡代偿平台

智能信用卡代偿平台的本质同于POS机套现,但却更智能。此类平台“消费+还款”模式无需POS机和外接装备就可全程在互联网上实现循环套现,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以羁系到位。

《关于开展收单机构信用卡违规代还专项规范事情的通知》要求,立刻关停信用卡违规代还营业,该文件指出违规信用卡代还的特点,包罗但不限于特定应用程序、移动支付APP行使信用卡账单日和还款日时间差,通过违规存储持卡人支付要害信息、系统自动化提议虚构买卖,以较小的金额举行定期或不定期循环还款。

以上违规特点恰是对市场中“智能信用卡代偿平台”还款机制的形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营业、非法生意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一条划定,“违反国家划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谋划罪)第三项划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营业”: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式,以虚构买卖、虚开价钱、买卖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元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元银行结算账户转小我私家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营业的情形”。

新兴信用卡代偿平台模拟商家信用卡消费的方式正是“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式,以虚构买卖、虚开价钱、买卖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即上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营业、非法生意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一条第一项所述。也即,连系前文关于“非法谋划”内容的论述,新兴信用卡代偿平台自己将涉嫌非法谋划罪。

信用卡代偿中衍生风险内容

1

资金平安以及小我私家隐私难以保证

小我私家资金平安主要针对代偿平台而言,在持卡人介入APP注册时,需提供身份认证、照片认证、账单日和还款日等信息,部门平台甚至以征信、核查等名目套取持卡人的CVV码、消费密码等小我私家信息。以上信息内容极易导致持卡人的信用卡被盗刷,小我私家资金平安难以保障。

且银行卡等消费纪录也易露出持卡人的生物信息、栖身地址、经济状态等种种敏感信息。并非依法合规运作的代偿平台也给持卡人小我私家信息平安带来极大挑战。

2

小我私家债务风险扩大

信用卡代偿辅助持卡人在短时间内获得信用卡额度和债务延期,但“以贷养贷”却让小我私家债务泡沫越来越多,阳光之下,泡沫破碎,对持卡人而言,只剩下一地鸡毛的生涯。种种违规的代偿模式,极易引发砍头息、印子钱暴力催收等其他乱象。年化利率升高或者复利盘算,均使得持卡人债务成本进一步扩大。

3、误入传销组织

一些信用卡代偿平台,捉住疫情时代民众经济压力较大的“痛点”,通过对外生长署理的方式不停壮大。署理又被分为白金会员、黄金会员以及钻石会员等差别层级。持卡人缴纳一定入门用度成为署理后,可以进一步推广该代偿平台至亲朋好友,以获得提成。亲朋好友再生长的下线,持卡人仍可获得响应比例的返佣。组织者声称智能信用卡代偿平台解放卡奴、利国利民,企业生长与国家经济生长战略相一致。并作为示例,表达其睡后收入可达日均2万。不要问我是怎么知道的。

小编听着都有些 “小鹿乱撞”。此时,还请人人万万垄断自己,关于层级销售离“传销”的距离,请查看前文《多层次营销离“传销“有多远?》

《多层次营销离“传销“有多远?》公布后,读者提出“某着名酒类产物经销商,也在招省,市,区县各级署理,差别署理间上线赚下线的钱,可这就是通俗的署理商。详细该若何识别是否是传销流动呢?”。以上疑问,在信用卡智能代偿平台的推广中,也同样存在。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划定了组织、向导传销流动罪。组织、向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谋划流动为名,要求加入者以缴纳用度或者购置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凭据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生长职员的数目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加入者继续生长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流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凭据该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解决组织向导传销流动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可知,传销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1)营利模式层面:

传销流动的组织者、向导者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强调谋划、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远景,仅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谋划流动为名义组织流动;现实上,组织者、向导者获取的利益并非来自于谋划流动自己,而是以加入者为了获得加入资格而缴纳的用度(俗称“入会费”)或者由会员购置并不具有响应价值的商品或服务的用度作为赢利泉源。

(2)在组织形式方面:

营销流动加入者人数众多且形成层级关系。详细要求介入传销流动的职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

(3)在维系与生长组织的方式方面:

上层级职员引诱、胁迫下层级加入职员继续生长他人加入传销流动。

云云,读者同伙可知,层级营销背后是否真货真价实的商品以及相符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等,则是判断正常商业署理与传销流动的重要依据。而信用卡代偿APP自己如上文所述,涉嫌非法谋划流动,则该APP的开发组织职员歪曲国家政策,引诱他人注册推广的,将涉嫌组织、向导传销流动罪。一旦误入传销组织,原期待用APP完成代偿的持卡人则异常容易再次遭受资金损失。

感想与体悟

数年前,飒姐曾与专家学者探讨过信用卡代偿话题,也认可相较于彼时的P2P资金池模式而言,信用卡代偿营业相对没那么灰色。信用卡代偿将银行债务限期的固定性转换为灵活性,可解决一些社会痛点。

不曾想,其间个体语句,被断章取义,被一些“打着信用卡代偿名义”的传销组织,截取去“忽悠”他人。我们坚决否决传销组织“旧瓶装新酒”,从昔时的纳米技术,到厥后的P2P,再到邮币卡,另有虚拟币,他们是哪一波都没放过。

稀奇强调,即便是正常的信用卡代偿,也有风险,请用户一定要擦亮双眼去识别风险。同时,对于借着信用卡代偿搞传销的行径,我们坚决予以否决,传销属于违法行为,组织向导传销是犯罪行为!

对扭曲本人言论以到达造孽目的的行为,我们将予以阻击。也迎接读者提供线索,我们将集中力量,协助人人识别“假福利,真传销”“假发家,真骗钱”。切勿妄想蝇头小利,毁了大好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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