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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31 05:12:22 来源: 作者:用户78636    浏览次数:3    
摘要

为保证农机跨区作业顺利开展,提高跨区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作业进度,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参加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经营者,须持正式驾驶证、操作证,到所在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报名手续,领取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印制和颁发的《农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服从农机化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和调动。 二、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

为保证农机跨区作业顺利开展,提高跨区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作业进度,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参加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经营者,须持正式驾驶证、操作证,到所在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报名手续,领取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印制和颁发的《农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服从农机化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和调动。

二、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凭《作业证》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三、跟踪跨区作业的技术服务车,经省农业农村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后,办理临时免费手续,在二0一九年五月一日到六月三十日、九月一日到十月三十一日期间,暂免征收车辆通行费。

四、参加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必须牌证和装备齐全,技术状态良好,确保安全生产。

五、跨区作业车队调动期间,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安全行驶。对非法上路拦截作业机械及驾驶人的,由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对“车匪路霸”以及砸抢机车、敲诈驾驶人等严重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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