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样依据以上两条税法规定,企业贷款向贷款方支付的投融资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不允许抵扣的属于“利息转费用”属性的费用是支付给贷款方,也就是借出资金的债权人的。主要原因是目前银行为规避银监部门的监管,向企业放款时一部分以利息名义正常收取,另一部分又以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等名目收取,那么税法规定,不论银行是以利息还是以顾问费等其他名目收取的费用,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都不可以抵扣。
但是这里,债务人支付的担保费用是支付给第三方公司的,不是支付给贷款方的,即:是向贷款方之外的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且担保费归类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而非贷款服务,这部分进项不在上述限制抵扣范围之内。那么,企业支付的担保费进项税额当然可以正常进项抵扣。
企业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有的可以抵扣增值税,有的则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