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一、时间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二、噪声解释
三、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振动类低频噪音)
四、测量方法
1、测量仪器
2、测量条件
3、测点位置
4、测量时段
5、背景噪声测量
6、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厂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厂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7、测量结果修正
8、测量结果评价
9、标准的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