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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8月1日正式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27 08:18:20 来源: 作者:用户48192    浏览次数:2    
摘要

7月15日,记者从海南省人民政府获悉,《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办法》旨在规范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工作,明确各相关方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在海南邮轮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及相关管理,应遵守《办法》。《办法》所称海上游航线是指从海南海口、三亚邮轮港出发,在经批...

7月15日,记者从海南省人民政府获悉,《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办法》旨在规范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工作,明确各相关方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在海南邮轮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及相关管理,应遵守《办法》。《办法》所称海上游航线是指从海南海口、三亚邮轮港出发,在经批准的水域范围内航行,并返回始发港口,期间不再停靠其他港口的航线。

根据《办法》,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中资方便旗邮轮运输经营人申请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应符合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中资(内地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51%;投入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方便旗邮轮(拥有或者光租)适航、船龄不超过30年,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要求;拟停靠的码头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设施符合客运有关技术标准,按规定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港口经营许。

《办法》强调,邮轮运输企业及邮轮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海上游航线业务。经批准的运输经营人不得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海上游航线业务许可。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应当实施邮轮船票制度。运输经营人应在邮轮开航前2小时停止对外销售船票,并按照规定格式,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旅客和船员信息。

《办法》要求,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加强海上游航线试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定期全覆盖监管制度,对相关经营主体及邮轮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建立违法经营行为监督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及有关人员应配合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邮轮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止经营,不得准予开航;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核同意,方可开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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