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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是什么(不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5 03:51:36 来源: 作者:用户86270    浏览次数:1    
摘要

结婚给彩礼是我们传统的婚嫁习俗,可如果夫妻俩分开,彩礼问题就成了两个家庭的主要的纠纷点,甚至有的还会主张另一方骗婚。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赠送彩礼,也没有对彩礼数额有明确的标准,但规定了彩礼需要返还的三种情形。 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证;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退彩礼以离婚为前提); 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

结婚给彩礼是我们传统的婚嫁习俗,可如果夫妻俩分开,彩礼问题就成了两个家庭的主要的纠纷点,甚至有的还会主张另一方骗婚。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赠送彩礼,也没有对彩礼数额有明确的标准,但规定了彩礼需要返还的三种情形。

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证;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退彩礼以离婚为前提);

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退彩礼以离婚为前提)。

符合以上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是全额返还还是部分返还,还是要根据双方的共同生活情况,生育情况,家庭生活支出等情况而定的。给大家列举几个比较常见的彩礼纠纷的实务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办了婚礼且共同生活,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判决:彩礼酌情返还2万元。

刘某和赵某于2020年10月按照村里的习俗办了酒席和婚礼,刘某向赵某给付了6.8万彩礼,随后双方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6月,双方感情破裂,决定分手,双方家庭对彩礼的返还问题争执不下,刘某请求法院判决返还彩礼5.6万元。

法院审理:根据双方的证据,法院对赵某主张其父母用8800元彩礼置办嫁妆、给刘某母亲5000元、给刘某现金1万元以及将彩礼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的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可,也符合常理,最终酌情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彩礼2万元。

案例二订婚后未共同生活,没领结婚证,法院判决:返还彩礼10万元及价值2万元的三金首饰。

杨某和孙某2019年相识,两人按照家乡的习俗办理了订婚仪式。孙某给杨某支付了10万的彩礼,另外购买了价值两万元的三金首饰。后两人感情破裂,孙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及恋爱期间的花费合计15万元,及三金首饰一套。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孙某支付的彩礼10万元及三金首饰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已经解除婚约,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双方的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原告孙某主张返还彩礼款及三金首饰并无不当。但原告恋爱期间支出的礼品及转账属于情谊赠与行为,请求返还依法无据。最终判决杨某向孙某返还彩礼10万元及价值2万元的三金首饰。

案例三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法院判决: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1.5万元和婚后给付的9500元。

陈某和欧阳某是通过婚介所认识的,双方都是二婚,因为合眼缘,双方决定交往,陈某给了3000元欧阳某用于购买电动车。2020年9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陈某给欧阳某支付了1.5万的礼金,欧阳某后称需要钱还债,陈某通过转账方式给欧阳某给付了9500元。后由于双方没有一起居住,认识的时间也比较短,陈某决定起诉离婚,主张欧阳某向其返还给付过的现金2.75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两人婚前认识的时间较短,婚后又没有共同生活,感情基础较差,准予离婚。但陈某婚前给付欧阳某的3000元为情谊赠与,不支持返还。但给付的彩礼1.5万元及婚后给付9500元现金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现目的无法是实现,被告欧阳某应当返还。最终判决欧阳某向陈某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1.5万元和婚后给付的9500元。

缔结婚姻是美好的事情,不应该以金钱来衡量,更不应该盲目攀比和为了虚荣心而提出高额的彩礼要求。平等真诚的爱情观才是我们当代社会所倡导的爱情观,希望大家都能如愿收获一份真挚的感情和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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