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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遗产算婚后共同财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6 21:54:39 来源: 作者:用户69579    浏览次数:1    
摘要

一、案情速递 李某与林某于1983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李某婚前育有一子李二,林某婚前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矛盾于2018年3月分居至今,现李某起诉离婚,林某表示同意离婚。 李某兄弟姐妹共五人,分别为李某、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李五系李甲之子。林某称李五汇入李某名下尾号为8592账户中的140万元系李某继承其父母1008号房屋而获得的补偿...

一、案情速递

李某与林某于1983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李某婚前育有一子李二,林某婚前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矛盾于2018年3月分居至今,现李某起诉离婚,林某表示同意离婚。

李某兄弟姐妹共五人,分别为李某、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李五系李甲之子。林某称李五汇入李某名下尾号为8592账户中的140万元系李某继承其父母1008号房屋而获得的补偿款。1008号房屋原登记在李某之父名下,李某父母去世后由徐甲于2016年1月出售,房屋售价大约700万元,五人均分得140万元房款。

李某大概于2016年3月得到补偿款140万元,140万元的款项系在婚姻期间继承的遗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认为李某无权私自处理,应当依法分割,遂诉至法院。

二、案情细节

1、李某之母赵某于2010年5月20日立下遗嘱,该遗嘱主要内容:

“我死后你们把房子卖了,钱五个人分。

2、李某辩称:赵某所立遗嘱中两次明确指出只将遗产给予5个亲生子女,林某不属于亲生子女,所以该遗产属于徐某的个人财产,且徐某父母在世期间,林某与徐某父母关系恶劣,林某基本不与徐某父母来往,也从未对徐某父母提供任何照顾和赡养义务。

三、周留侠律师释法

本案中,李某认可涉案140万元款项系其母赵某通过遗嘱的方式遗留

给李某的遗产,但认为该笔款项与其配偶林某无关。

从遗嘱的内容来看,被继承人赵某表示其去世后包括徐某在内的五位子女把房子卖掉,售房款五人来分。没有明确表示只归李某一方,排除林某权益的意思。

因此,不符合《婚姻法》第18条第3项关于继承遗赠财产归一方所有的规定。李某根据该遗嘱继承所得财产应为其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有权请求分割。

周留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部门主任,多次应邀参加人民广播电视台《法律伴你行》节目、《今日头条》等媒体担任点评嘉宾,并担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热线律师,《新京报》法律点评律师,周留侠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直接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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