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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赔偿(脑震荡轻微伤赔偿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9 23:39:37 来源: 作者:用户21063    浏览次数:1    
摘要

我国并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是将致人死亡的后果规定在了故意伤害罪当中,作为其一种量刑情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网友咨询: 2月18日,杨秀兴的三哥杨某3乔迁新居,杨秀兴与其二哥杨某1到杨某3家中喝酒。当日22时许,二人继续在杨某3新居二楼客厅与杨某3、杨某2等人一同吃夜宵,饮酒过程中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进而言语上相...

我国并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是将致人死亡的后果规定在了故意伤害罪当中,作为其一种量刑情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网友咨询:

2月18日,杨秀兴的三哥杨某3乔迁新居,杨秀兴与其二哥杨某1到杨某3家中喝酒。当日22时许,二人继续在杨某3新居二楼客厅与杨某3、杨某2等人一同吃夜宵,饮酒过程中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进而言语上相互挑衅,杨某1拿起靠背椅砸向杨秀兴,被杨某3挡住,接着杨某1被杨某3、杨某2等人推到客厅门口靠近楼梯处,与此同时退到客厅里面的杨秀兴见电视机矮柜上摆放着两把装饰宝剑,便拿起其中一把,将剑从剑鞘中拔出,双手持剑冲向杨某1,杨某1见状亦不顾阻拦冲向杨秀兴,二人在客厅门口附近相遇,杨秀兴持剑砍向杨某1,造成在旁阻拦的杨某3及刘某1受伤,之后双方在相互对冲过程中,杨秀兴手中的剑刺中杨某1左大腿根部。杨某1被刺中流血倒地后,杨秀兴抱住杨某1与现场众人一同进行施救,杨某1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1左大腿锐器伤导致左股动脉、股静脉断裂,系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3、刘某1的损伤属轻微伤。2月19日零时许,杨秀兴主动到浦城县公安局石陂镇派出所投案。杨秀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解答:

杨秀兴因家庭琐事与胞兄杨某1发生争执后,持剑故意伤害杨某1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杨秀兴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案发后杨秀兴积极参与施救,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秀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秀兴与被害人杨某1争吵后,杨某1先持钝物砸杨秀兴,对激化双方矛盾负有一定责任,对杨秀兴可酌情从轻处罚。

陈鹏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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