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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拆迁怎么赔偿(最高院强拆最新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06 02:23:39 来源: 作者:用户87558    浏览次数:3    
摘要

导读 征收拆迁中的暴力强拆事件已是屡见不鲜,房屋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根本,只要是合法房屋,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侵犯,即使为了公共利益征拆,也要在合理补偿到位并获得被征收拆迁人同意后才能实施拆迁,但实践中,却仍然存在征收方在补偿没到位前就违法对房屋进行暴力强拆,这无异于滥用公权力强征强占,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也不止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以,国家《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征地、拆迁...

导读

征收拆迁中的暴力强拆事件已是屡见不鲜,房屋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根本,只要是合法房屋,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侵犯,即使为了公共利益征拆,也要在合理补偿到位并获得被征收拆迁人同意后才能实施拆迁,但实践中,却仍然存在征收方在补偿没到位前就违法对房屋进行暴力强拆,这无异于滥用公权力强征强占,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也不止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以,国家《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市的黑恶势力已经被列到了重点打击之列。那么,针对征收拆迁中的暴力强拆可能触及哪些法律?

01

明令禁止非法征收强拆!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严查,绝不姑息。

对非法实施强拆的实施刑事处罚,遏止非法拆迁、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是社会各界强烈呼吁的焦点,更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

02

行政机关强拆涉嫌违法行政

民事主体强拆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论证、公布并修改;被征收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补偿;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立法来看,市、县级人民政府被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征收工作。房屋被强拆的,只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以,征收强拆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权或职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03

征收拆迁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6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如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给予强制执行的拆迁案件均应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如构成犯罪应予以刑事立案。

作为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业用房,不仅自身价值较高而且还承担着多重社会属性,居者有其屋是社会稳定的有利保障。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4

暴力强拆可能触及哪些罪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该罪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绑架罪: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破坏生产经营罪:拆迁过程中,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的,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拆迁过程中,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侮辱、诽谤罪::拆迁过程中,以暴力手段等侮辱被拆迁人或其他人的,应当以侮辱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05

结语

1、及时报警。遇到暴力征收拆迁,及时报警非常有必要!实践中,有些被征收拆迁人认为警察和拆迁方是相互袒护,报警没用…但其实,报警的目的首先是保护自身生命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是警察的职责,报警记录便于日后维权,后期也可以追诉警方相应责任。

2、证据收集。遇到征收拆迁,可提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院落进行拍照取证,强拆后对现场拍照、录像,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越完整越有利于后期采取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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