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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理期休假规定(劳动法姨妈假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14 09:38:20 来源: 作者:用户75315    浏览次数: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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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向女职工发放不低于35元卫生费,经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给予最多两天休假……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会议审议《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依法预防制止利用从属关系同事关系业务联系等形情形,违背女职工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女职工实施的性骚扰。女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有关组织和个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草案》提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未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资、福利待遇,限制聘任、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草案》提出,用人单位给予经期女职工保护,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的劳动;对常年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对于经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给予一至二日的休假;对于连续站立劳动的女职工,每二小时安排甚适当的工间休息置;每月向女职工发放不低于三十五元的卫生费用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经费渠道列入预算。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工资水平和物价的不断提高,卫生费用标准应当进行相应调整。

《草案》还提出,用人单位给予孕期女职工保护,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的劳动;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岗位;怀孕不满三个月和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经本人告知并出具医疗机构诊断,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且每日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入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劳动量;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应当安排保胎休息或者暂时调离不适应的岗位;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的,所需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体检和妇科检查,并且每二年组织女职工进行至少一次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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