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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是什么意思(诉讼期限和诉讼时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3 02:47:20 来源: 作者:用户74450    浏览次数:1    
摘要

案例索引 大宝和小果是多年好友,大宝因购房向小果借款10万元,承诺有钱很快偿还,但未明确承诺何时偿还。 小果念在两人多年朋友,故于2017年3月将钱款转账至大宝账户。 现小果正准备结婚,也要买房,经与大宝多次沟通还款未果。特来向律师咨询,当时出借给大宝的10万元款项是否可以追回。 律师在与小果核实事实的过程中,发现,小果因为脸皮薄,一直不好意思向大宝催债,自2017年3月至2021年12月,小果从...

案例索引

大宝和小果是多年好友,大宝因购房向小果借款10万元,承诺有钱很快偿还,但未明确承诺何时偿还。

小果念在两人多年朋友,故于2017年3月将钱款转账至大宝账户。

现小果正准备结婚,也要买房,经与大宝多次沟通还款未果。特来向律师咨询,当时出借给大宝的10万元款项是否可以追回。

律师在与小果核实事实的过程中,发现,小果因为脸皮薄,一直不好意思向大宝催债,自2017年3月至2021年12月,小果从未主动请求过大宝还款,直到2022年1月因为买婚房急需用钱,才第一次跟大宝沟通还款事宜。

小果该笔10万元的债权很有可能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法律制度。

也即,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

《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

第二类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时效期间,特别时效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

第三类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的时效期间,根据本条时效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法律规定汇总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条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八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九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一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二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第二百六十六条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百六十七条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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