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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不定时工作制日工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1 05:54:00 来源: 作者:用户20503    浏览次数:5    
摘要

一、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制”是默认的法定工作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关系中默认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时间,即“标准工时制”。 法律规定的演变: 1.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第36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1995年2月17日通过的《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

一、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制”是默认的法定工作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关系中默认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时间,即“标准工时制”。

法律规定的演变:

1.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第36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1995年2月17日通过的《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是例外的工作时间,又称“特殊工时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如人社局),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即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适用于以下人员: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不定时工作制”:

主要适用于以下3种情况: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时间”怎么计算?

如前所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因此我们可以计算得出以下工作时间:

(一)工作日

(注:1年有104个休息日,11个法定休假日,365天减去两者,即为全年的工作日)

1.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3.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二)工作小时

1.年工作小时=250天×8小时/天=2000小时

2.季工作小时=62.5天×8小时/天=500小时

3.月工作小时=20.83天×8小时/天=166.64小时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什么情况下要付加班费?

(一)休息日,不用付加班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不支付加班费。

(二)法定节假日,要支付加班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支付加班工资(需要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三)累计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支付加班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要支付加班工资。

四、案例

(注:本案例为深圳地区案例)

A公司经区人社局批准,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B某入职A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B某2009年4月1日入职,考勤情况如下:

1.第二季度(4、5、6月):工作时间570小时,另端午节工作5小时;

2.第三季度(7、8、9月):工作时间540小时;

3.第四季度(10月、11月1至8日),工作时间205小时

B某于2009年11月8日以个人原因从A公司辞职。

但B某离职后,经计算,认为自己的加班费存在“拖欠”,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平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案件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认定:

(1)每季度的工作时间

A公司实行季度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工作制,而每季度的标准工作时间=62.5日×8小时/日=500小时;

(2)B某的平时加班工资

B某在第二、第三季度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工作时间,分别是570小时和540小时,共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570+540-(500*2)=110小时;

B某在第四季度,工作时间是10月1日至11月8日,合计共25个工作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5日÷62.5日)×500小时=200小时,而欧某工作时间是205小时,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05-200=5小时。

综上,B某的平时加班时间=110小时+5小时=115小时。

其中,“平时加班工资”要按合同工资的150%支付,所以,B某的平时加班工资为:

=日工资÷8小时×115小时×150%

=(1800元÷21.75天)÷8小时×115小时×150%

=1784.48元

(3)B某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要按合同工资的300%支付,即

=日工资÷8小时×5小时×300%

=(1800元÷21.75天)÷8小时×5小时×300%

=155.17元

(4)B某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综合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工作的,不算加班,故此部分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

1.判决A公司要向B某支付平时加班工资;

2.判决A公司要向B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3.驳回B某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求。

(注:此案例参考改编自郝丽雅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一书中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加班工资的计算》,原编写人为张士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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