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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津贴多久才能到账(上海市生育津贴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8 11:29:15 来源: 作者:用户12042    浏览次数:0    
摘要

日前, 上海出台规定女性生育假延长至60天, 男女双方享受育儿假(点击查看详情→) 这也就意味着, 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 生育期间可享有至少158天的假期。 另外, 子女3岁前夫妻双方每年 各有5天育儿假。 但是很多人对产假、生育假、育儿假并不了解! 社长根据后台粉丝的热情提问, 整理了生育待遇十问, 特别邀请 劳动法专家周斌进行解答~ 赶紧做笔记! 1 此次新政是针对生育假的调整,那...

日前,

上海出台规定女性生育假延长至60天,

男女双方享受育儿假(点击查看详情→)

这也就意味着,

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

生育期间可享有至少158天的假期。

另外,

子女3岁前夫妻双方每年

各有5天育儿假。

但是很多人对产假、生育假、育儿假并不了解!

社长根据后台粉丝的热情提问,

整理了生育待遇十问,

特别邀请

劳动法专家周斌进行解答~

赶紧做笔记!

1

此次新政是针对生育假的调整,那么产假和育儿假、生育假都有哪些区别,分别几天?

产假(98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特殊情况下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假(60天)

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

育儿假(5天)

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

产假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属于劳动基准范畴。而生育假和育儿假是对于合法生育职工的奖励。

2

育儿假和生育假可否拆开休,还是必须一次休完?

生育假是与产假连在一起休的,加在一起至少可以连休158天。

女职工第一年的育儿假是否与生育假连在一起休,职工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安排。

3

这些假期都包括双休日吗?

60天生育假与产假连续使用,生育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但是遇到双休日不顺延。

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4

新政是否只对三胎有效?

不是。

2021年11月25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也就是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所谓“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而不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无论生一个还是三个都可以享受哦~

5

已休过30天生育假的,还能补休30天吗?

根据权威部门的解答,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新修订《条例》出台实施(2021年11月25日)前这段时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

如果女方已经按照原《条例》享受完毕30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30天;

如果女方已经领取了原30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再补领取30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医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领银行账户予以补发,无需个人重复申请。

6

新政执行的对象是谁?是指在上海缴纳社保的还是户籍在上海的?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中的女方可以享受生育假,夫妻双方分别可以享受育儿假,就假期享受而言,并无在上海缴纳社保或户籍在上海的条件限制。

7

如果要申请休生育假向谁申请?如何操作?

生育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即可向用人单位申请产假和生育假。

8

生育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未休满是否有补偿?

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规定,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未休满产假、生育假提前上班

如属于女职工主动放弃剩余假期的,照常领取生育津贴,但是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补偿;

如属于在企业要求下女职工放弃剩余假期的,在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的同时,企业应支付工资补偿,具体标准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同时上海还执行生育生活津贴“补差”政策。如果职工已领取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或企业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9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会影响年终奖吗?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至于是否会影响年终奖,要看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如果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都可获得年终奖,不能因职工休育儿假而受影响。

10

如果企业不落实生育假和育儿假,如何主张权益?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如果企业不落实生育假和育儿假,职工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各级政府部门和工青妇等组织反映。

如果企业因职工正常休假而引发劳动争议,比如说有克扣工资、违法解雇等行为的,职工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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