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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6 13:07:13 来源: 作者:用户13837    浏览次数:0    
摘要

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可能会触犯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 一、非法出版物的认定 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非法出版物包括形式违法和内容违法的出版物。形式违法的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内容违法的出版物主要...

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可能会触犯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

一、非法出版物的认定

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非法出版物包括形式违法和内容违法的出版物。形式违法的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内容违法的出版物主要包括:淫秽、色情出版物、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宣扬迷信、暴力的出版物。根据《新闻出版署出版物鉴定规则》的有关规定,认定出版物内容是否非法,由相关新闻出版单位提供鉴定结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

某法院经审理查明:

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擅自销售盗版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分别为2300本、1000本、1500本和100本。张某某、陈某某擅自销售的《十七大报告》单行本均为1000本;王某某擅自销售的《十七大报告》单行本100本、《党章》369本。扣押在案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党章》经鉴定为侵权复制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但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三、裁判要点

销售《十七大报告》单行本、《党章》等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著作权法》在第5条列举了不适用其保护的三类情形:(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党章》和《十七大报告》作为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属于上述第一类除外情形。

单纯销售、贩卖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不属于“出版”此类图书,也就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犯他人专有出版权的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而形成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施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定罪。

销售《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等具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著作权法》第10条对发行权作了明确界定,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即无论是出版社第一次公开销售作品、复制品,还是他人购人作品、复制品之后再向公众销售,均属于“发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将刑法第217条中的“复制发行”解释为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2011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据此,对于行为人销售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的,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

销售非侵权复制品的非法出版物,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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