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来宝
  • 供应
  • 求购
  • 企业
  • 展会
  • 资讯

微信公众号

商来宝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综合资讯 »青岛发布充电服务费标准,电动乘用车最高0.65元/千瓦时

青岛发布充电服务费标准,电动乘用车最高0.65元/千瓦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11 06:31:52 来源: 作者:用户44627    浏览次数:1    
摘要

5月30日,青岛物价局发布《关于明确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确,青岛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和电费两项费用。其中,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0.65元/千瓦时。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 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明确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政策...

5月30日,青岛物价局发布《关于明确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确,青岛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和电费两项费用。其中,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0.65元/千瓦时。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

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明确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综合我市电动汽车及其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发展及经营情况,经研究,市物价局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及电价政策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和电费两项费用。其中,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0.65元/千瓦时。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电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执行。

二、其他要求

(一)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准确记录并分类核算电动车电费、充电服务费等收支情况和经营成本,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调查、定价成本监审等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止。

青岛市物价局

2018年5月29日

 
举报 收藏 0
免责声明
• 
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51slb.com/news/b742a3094b.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商来宝平台无关,请读者仅做参考,如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请向我们举报,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c)2022-2032 www.51slb.com 商来宝 All Rights Reserved 成都蓝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蜀ICP备2021023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