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社会保险法》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系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法理原则,《社会保险法》位阶更高应优先适用。同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1年7月1日以后原则上应当适用《社会保险法》;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因此,目前应适用《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与“未按时足额缴纳”含义并无不同。“未按规定缴纳”包括未按时缴纳和未足额缴纳两种情形;后者的“缴纳”实际包括用人单位自己应承担的缴费部分以及代扣代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