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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是什么罪(损坏公共财物罪立案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18 22:54:00 来源: 作者:用户98252    浏览次数:1    
摘要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军与曾某凤于2020年6月离婚,离婚后曾某凤与李某荣谈恋爱。

被告人李某军在离婚前就怀疑曾某凤与李某荣有暧昧关系,并质问过曾某凤,但曾某凤予以否认。

2020年12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军约曾某凤与两人女儿一起吃饭,饭后双方各自开车离开。被告人李某军在回家的途中发现曾某凤驾驶车辆在路上行驶,为了确认曾某凤是否与李某荣交往,便驾车跟踪曾某凤,跟到耒阳市德泰隆路杏花村酒店附近时,被告人李某军发现曾某凤停车要接的人正是李某荣,于是心生不满,下车冲向李某荣,与李某荣在曾某凤车辆的副驾驶位置扭打在一起,李某荣受伤后逃跑。

被告人李某军为泄愤,便用拳头及石块将曾某凤所驾驶的本田汽车车窗玻璃等部位砸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曾双车辆被砸坏部位价值人民币562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军赔偿曾某凤10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军故意毁坏他人车辆,损失5620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诉请法院判处。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告人李某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认罪认罚,赔偿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判处被告人李某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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