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特别提示多张信用卡透支合计五万以上也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之一,原因在于阳光律师以前写了多篇信用卡诈骗罪的文章,提到恶意透支五万元包括多张卡加在一起的数额,但是许多的网友留言不认同阳光的观点,本文中法院判例就是每一张卡透支额度都达不到五万元,但是五张卡合计10万多,法院判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阳光律师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独家总结了自查表,感兴趣的朋友可点击链接查看:
下面我们来看自查表的前四步
小于5万元=
大于5万元=
(只算本金,不含利息与违约金等银行收取的费用,不管单张卡还是多张卡达到五万即可)
未催收或只催收一次=
有效催收两次=
(两次催收必须间隔一个月,电话停机改变电话的除外)
未满3个月=
超过3个月=
准备不归还=
由于本文主要内容是透支五万元是否包括多张信用卡,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不在展开论述了。阳光写了多篇信用卡诈骗罪的文章论述了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感兴趣的朋友可
下面,我们来看具体的案例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刑初1227号刑事判决书
2021年2月3日
2007年1月起,冯某某以个人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等五家银行各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消费。期间,其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透支上述信用卡,并于2012年9月终止还款,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09,750.33元,欠最多的一家银行49,980,最少的5181元,经五家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所透支本息,并通过更换联系方式等途径逃避银行催收。
2013年1月29日,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冯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直到2019年10月30日,冯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期间,冯某某偿还了所有信用卡所欠本金。
冯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