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张骁华律师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 关联法规:
《价格法》第14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12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7条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4-8条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第6-8条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
《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
- 关联法规:
《价格法》第40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10条
《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