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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上海产假最新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5 03:01:57 来源: 作者:用户40023    浏览次数:1    
摘要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后举行的发布会上解答了公众关心的问题。 一、关于生育问题 1.三孩生育政策从什么时候起正式实施? 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上海市三孩生育政策从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起正式实施。 2.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如何计算的? 答:按照夫妻共同生育...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后举行的发布会上解答了公众关心的问题。

一、关于生育问题

1.三孩生育政策从什么时候起正式实施?

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上海市三孩生育政策从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起正式实施。

2.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如何计算的?

答:按照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3.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答: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

4.一对夫妻已经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在什么情况下还可以再生育子女?

答:根据《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5.一对夫妻生育三个以内子女,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手续?

答:不需要。

6.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手续?

答: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再生育手续。

二、关于相关假期问题

1.生育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新修订《条例》出台实施(2021年11月25日)前这段时间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答:在这段时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经按照原《条例》享受完毕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经领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再补领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医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领银行账户予以补发,无需个人重复申请。

3.育儿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在实际执行中,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4.《条例》规定,“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这里的“每年”是指自然年?还是周年?

答:指的是“周年”。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5.在新修订的《条例》实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龄不满三周岁的,其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答:可以享受育儿假,以孩子的实际年龄来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实际年龄已经满1周岁、未满2周岁的,则其父母双方还可以享受2个周年期间的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记者了解到,这是本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及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本市调控人口数量,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下一步工作中,本市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

一是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条例》明确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按照《条例》规定,本市将抓紧做好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完善“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出生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开展生育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构建新型婚育文化,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新风尚。

二是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优生优育直接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幸福和人口整体素质提升。《条例》在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配置母婴设施、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今后工作中,本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强化优生优育服务,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网络,优化布局和服务供给;实施健康儿童提升计划;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加强不孕不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加强母婴设施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三是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条例》明确规定: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按照《条例》规定,本市相关部门将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大力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提供多种形式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四是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了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措施。按照《条例》规定,本市对于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施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好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等奖励扶助规定。特别是要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力度,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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