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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24 04:18:35 来源: 作者:用户41644    浏览次数:1    
摘要

最近,有朋友问了这样一件事:自己以正常的市场价,在光天化日之下,购买了一辆二手电动车,后来被公安局没收了,警察说那辆电动车是赃物。自己并不知道那辆车是赃物,且按正常市价购买的,自己应该是善意取得,怎么会没收呢? 其实,这位朋友想错了。他并不理解民法中善意取得的真正含义。 取得某个物的所有权,有很多方式,特意画了一张示意图。 可以看到,善意取得只是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那些赃物的所有权永远是受害人的...

最近,有朋友问了这样一件事:自己以正常的市场价,在光天化日之下,购买了一辆二手电动车,后来被公安局没收了,警察说那辆电动车是赃物。自己并不知道那辆车是赃物,且按正常市价购买的,自己应该是善意取得,怎么会没收呢?

其实,这位朋友想错了。他并不理解民法中善意取得的真正含义。

取得某个物的所有权,有很多方式,特意画了一张示意图。

可以看到,善意取得只是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那些赃物的所有权永远是受害人的,其他人永远也不可能获得所有权,哪怕赃物被转手倒卖了十次,真正的所有权人仍然是最初的受害人。在赃物面前,没有善意取得的说法。

在民法领域,善意取得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术语,只有满足非常严格的条件,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出让人并没有处分某物的权利,却擅自处分某物给受让人,受让人主观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受让人就会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从以上这句话可以看出,这里面有非常多的“弯弯绕”,必须同时满足各种条件,受让人取得某物才称得上是善意取得。下面咱们拆分一下:

作为出让人,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出让人必须是物的合法占有人。合法占有某物的理由多种多样,比如租来的房子、借来的汽车、受人之托帮人保管的电脑等,总之占有人占有某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偷了别人的手机,小偷对手机的占有就不是合法的占有,所以赃物永远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2、出让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出让人占有某物虽然是合法的,但是出让人并没有处分该物的权利。啥叫处分?意思就是转移某物的所有权。朋友把车借给我开,我占有这辆车当然是合法的,但是我如果擅自把车卖掉就属于无权处分。

3、从权利外观看,出让人就是所有权人。权利外观是什么?就是登记或占有。对于动产来说,谁占有动产,一般谁就是所有权人。对于不动产来说,登记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一般谁就是所有权人。机动车属于一种特殊动产,也需要进行产权登记。假如,张三是外地人,无法在北京上车牌,所以就让北京籍的朋友李四帮忙,以李四的名义买车并上牌,在外人看来,车本上登记的是李四的名字,当然就会认为李四是车主。外观很重要。

作为受让人,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对“出让人没有处分权”这一事实,受让人必须不知情。如果受让人知情的话,就不叫善意了。

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一个物品售价特别低,作为正常人,就有理由怀疑这个东西很有可能来路不正。如果受让人以严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了一个物品,在法律上就难以认定为善意取得。

3、从权利外观看,受让人必须实际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如果是动产,必须完成了交付,从出让人手中拿到了物。如果是不动产,必须完成了更名登记,把产权人变成了受让人。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符合以上6个条件,才称得上是民法中的善意取得。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不是善意取得。当然,即使不是善意取得,也可能是其他取得方式,不是善意取得,不代表不能取得,这一点,还是要分清楚。

有朋友提到,某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知是赃物而善意购买的人,可以不退还赃物。这是怎么回事?

有朋友提到:根据司法解释,善意购买赃物的人可以不退还赃物。朋友指的司法解释可能是那个关于盗抢机动车的司法解释?《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规定: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对以上司法解释条文,笔者的理解是:把赃物退还给善意的买主,不代表刑事法律认可了购买者的所有权,只是刑事法律不便强行介入这种民事纠纷。这里购买者的善意,绝不是善意取得制度,仅凭这里的善意绝对不会取得物的所有权。但善意买家会取得针对所有权人(犯罪受害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抗辩权,具体是指返还对价的抗辩权。所有权人支付完对价,购买人应当必须返还原物,之后所有权人可以再向盗窃者追偿。

但这里的善意如何认定?司法实践比较粗放,笔者觉得可以参照民法典遗失物的转卖规则,从严认定赃物购买者的善意。

需要指出的是,个别案件中,部分刑庭法官直接将这种善意购买赃物的行为认定为善意取得,是根本错误的。赃物一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权人和赃物之间的物的追及效力就被彻底斩断了,这对所有权人是二次伤害。所以,针对善意买家,给所有权人保留强制赎回权,是科学且必要的。

当得知善意买家身份后,所有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赎回,超期不赎回的,善意买家基于时效取得制度真正取得所有权。当然,从善意买家那里强制赎回赃物的规定虽然尚不明确。但《民法典》规定:遗失物的买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赃物的买家更不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毕竟不管是民法,还是刑法,内在的“法秩序统一性”是连贯的。民法不认可的权利,刑法不可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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