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司发展运作中,经常会发生公司为增强资金实力、扩大经营规模而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而与之相对,在经济形势下行环境下,为了控制公司运作成本、规范公司与股东间的现金流使用,部分公司也会采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以避免公司股东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或者减轻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相较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形,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能会降低公司的资信与偿债能力,进而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因此法律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一些特殊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2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