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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怎么判(非法持枪罪的量刑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04 09:12:03 来源: 作者:用户62688    浏览次数:2    
摘要

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但是,在我们罗定,却有一名男子心存侥幸,非法持有枪支,结果误伤家人,既影响了家庭和睦,又受到法律的制裁! 01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卢某某在外地向他人购买一支火药枪并带回家中存放。同年7月,卢某某在家中拆卸该火药枪时,枪支走火至其孙子受轻微伤。公安机关在卢某某家中扣押到火药枪一支。经广东省...

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但是,在我们罗定,却有一名男子心存侥幸,非法持有枪支,结果误伤家人,既影响了家庭和睦,又受到法律的制裁!

01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卢某某在外地向他人购买一支火药枪并带回家中存放。同年7月,卢某某在家中拆卸该火药枪时,枪支走火至其孙子受轻微伤。公安机关在卢某某家中扣押到火药枪一支。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火药枪具备枪械性能。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罗定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卢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02

检察官说法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本案中,卢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03

检察官温馨提示

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非法流入市场和社会的枪支,如被部分情绪失控的持枪者或者有预谋的犯罪分子利用,将极大地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要非法持有、私藏、制作枪支。如发现非法持枪现象的,请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04

法律链接

(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立案标准

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雷、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情节严重”情形

200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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