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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方准予办理退(免)税的企业及货物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5 06:03:38 来源: 作者:用户61807    浏览次数:1    
摘要

委托方准予办理退(免)税的企业及货物的范围是:(1)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1993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的货物(非自产货物),凡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


委托方准予办理退(免)税的企业及货物的范围是:

(1)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1993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

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的货物(非自产货物),凡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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