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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地点是什么(合同签约地址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29 09:46:35 来源: 作者:用户16834    浏览次数:0    
摘要

ta"> ngclass="highlight-text">案件概述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ngclass="highlight-text">当事人主张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4月24日,王梅以消费信贷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宝马牌汽车一辆,并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办理贷款,原告为其按...

ta"> ngclass="highlight-text">案件概述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ngclass="highlight-text">当事人主张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4月24日,王梅以消费信贷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宝马牌汽车一辆,并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办理贷款,原告为其按时向银行还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王梅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银行扣划原告账户资金10558.2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王梅仍不履行给付义务。

ngclass="highlight-text">实际签订地不在这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认为,经查,涉案合同实际签订地为安徽省萧县,案涉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其约定管辖无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裁定:本案移送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管辖。

ngclass="highlight-text">不应当移送

2020年8月26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ngclass="highlight-text">安徽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地或者盖章地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合肥市瑶海区,若实际签订与其不符,依照上述规定,亦应认定合肥市瑶海区为案涉合同签订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梅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以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ngclass="highlight-text">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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