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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青少年因为网络违法犯罪例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6 09:32:12 来源: 作者:用户77264    浏览次数:2    
摘要

2021年3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国内某知名短视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杭州互联网法院出具调解书后结案。据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实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互联网时代,为博人眼球吸引流量而哗众取宠的行...

2021年3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国内某知名短视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杭州互联网法院出具调解书后结案。据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实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互联网时代,为博人眼球吸引流量而哗众取宠的行为屡见不鲜。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年龄小、阅历浅,自我保护意识较弱,相关个人信息易发生泄露,其受到网络骚扰、网络欺诈等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

据有关数据显示,近年来,余杭区发生的几起违法犯罪案件均指向某公司开发运营的App。该App在运营过程中,未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并征得儿童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便允许注册儿童账户,擅自收集、存储儿童个人信息,且向具有相关浏览喜好的用户直接推送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此外,也没有采取技术手段对儿童信息进行专门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某公司的做法显然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诉前公告期满后,余杭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日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利用该公司App侵害儿童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将款项交至相关儿童保护公益组织,专门用于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公益事项。

在诉讼期间,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某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某公司对该款App中的儿童用户注册环节,儿童个人信息收集环节,儿童个人信息储存、使用和共享环节及儿童网络安全主动性保护领域等四大方面进行查漏补缺,细化出34项整改措施,并明确了落实整改措施的具体时间表。双方依法达成和解协议。

2021年2月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某公司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积极推动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促进和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表示感谢。在法庭组织下,余杭检察院与某公司就前期达成的和解协议进一步确认,形成了调解协议。2021年2月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照公益诉讼的法定程序,对协议内容进行公告。2021年3月11日,公告期届满,杭州互联网法院出具调解书,该案审理终结。

专家点评

一件“非典型”案件的“典型”意义

文|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

一般认为,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诉讼,公共利益则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谁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我国设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前就经历了长时间的争议,至今没有形成一致意见。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涉及环境污染和众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但严格规定了起诉条件和起诉范围。其中,起诉范围仅限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在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余杭检察院提起的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体和客体貌似都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于当前检察机关正在提起的其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而言,这是一件“非典型”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但是,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国家权力配置体系中,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显然是最佳选择。限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理据并不充分。同时,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为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是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该案中,某公司运营的App程序,未经有效、明示同意就允许注册儿童账户,并收集、存储儿童个人信息,未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向具有相关浏览喜好的用户直接推送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没有采取技术手段对儿童信息进行专门保护。这些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权利,也将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甚至埋下犯罪的隐患,显然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余杭检察院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提起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促成被告整改,在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利的同时,优化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说,该案具有“典型”的民事公益诉讼意义。

身处全国检察机关轰轰烈烈开展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大环境,我们特别需要重拾设立民事公益诉讼的初衷,反思现行法律规范的合目的性。只有“不忘初心”,包括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在内的民事公益诉讼才能走得更远、发展得更好。余杭检察院提起的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虽然从现行法律规范的角度看有“越界”之嫌,但它完美地诠释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初心”。因此,一件“非典型”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了“典型”的民事公益诉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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