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总体原则: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地区/人员 |
特区 |
直辖市 |
省会城市 |
省辖市 |
县级市及以下 |
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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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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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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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伙食补助费:
地区/人员 |
特区 |
直辖市 |
省会城市 |
省辖市 |
县级市及以下 |
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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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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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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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内交通费:
地区/人员 |
特区 |
直辖市 |
省会城市 |
省辖市 |
县级市及以下 |
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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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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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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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工具标准:
工具/人员 |
飞机 |
火车 |
轮船 |
长途汽车 |
出租车 |
总经理 |
普通舱 |
软卧软座 |
二等舱 |
实报 |
实报 |
经理 |
预申请 |
硬卧硬座 |
三等舱 |
可乘 |
实报 |
其余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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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卧硬座 |
三等舱 |
可乘 |
预申请 |
三、报销办法
(一)住宿费报销办法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报销。
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安排半天补助;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安排半天补助;中午12时后返抵本市按全天补助。
1、旅途中符合乘卧(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乘坐卧铺,特快按票价50%,其它列车票价60%予以补助。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写书面汇报,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除外出学习和驻厂人员外的出差人员,每天补助10元通讯费,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1、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安排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
1、两人以上出差人员,在请示主管领导允许后,可就随行高一级人员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