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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全文(非法证据排除的最新司法解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02 23:05:23 来源: 作者:用户72897    浏览次数:6    
摘要

为了防范冤假错案,保障人权,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此后,刑诉法司法解释等文件又对非法证...

为了防范冤假错案,保障人权,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此后,刑诉法司法解释等文件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六大范围

1、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刑讯逼供是指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实践中,对于故意采取冻、饿、晒、烤、疲劳讯问等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亦属非法证据之列,应当予以排除。

2、通过威胁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威胁在侵犯人权的程度上接近刑讯逼供。如果威胁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程度,由此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威胁的内容既包括对其本人进行威胁,也包括对其近亲属进行威胁。

3、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取得口供应当排除。

4.通过刑讯逼供等取得第一次口供后又作出的重复性口供应当排除。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是存在两种例外,一是发现刑讯逼供后更换侦查人员,并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又自愿作出的口供,不得排除;二是侦查阶段后,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由自愿作出的口供不得排除。

5、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6、违反法定程序取得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性证据也可以排除。但是,该种实物性证据能够补正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则不能进行排除。通常合理的解释是在制止犯罪、实施抓捕、避免证据灭失等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走合法程序。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十大程序要点

1、在开庭前取得存在非法取证的线索或材料的,可以在开庭前申请排非;在庭审过程中若新发现非法取证的线索或材料的,也可以提出申请排非。

2、在开庭前申请排非的,法院应当通过庭前会议的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只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召开庭前会议就是一个必经的程序。

3、在庭前会议上,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控方可以撤回非法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再进行出示;辩方也可以撤回排非申请,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5、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且没有新的线索或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

6、控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这里所指的“出示讯问笔录”,是为了证明供述的证据能力,因供述的合法性尚存争议,故此时不能宣读讯问笔录的具体内容,只是通过出示讯问笔录,基于讯问笔录显示的讯问时间、地点、提问内容、笔录篇幅等事项,审查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同时,所谓“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是指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时段播放,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时段,没有必要播放。

7、控辩双方围绕证据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辩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讯问时在场的其他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确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同时,辩方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

8、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9、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10、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二审程序中首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说明其未在一审中提出申请的理由,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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