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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07 19:31:40 来源: 作者:用户13554    浏览次数:1    
摘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9日 杭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群众生活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有效降低PM2.5污染及雾霾现象,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浙...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9日

杭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群众生活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有效降低PM2.5污染及雾霾现象,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2012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浙生态办函〔2012〕5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环境空气质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市区大气环境质量仍不尽如人意,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达标仍未实现,酸雨污染仍处于严重水平,雾霾天气天数较多。综合考虑未来的能源消费增长、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气象条件及区域污染影响以及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实施,我市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实现持续改善的目标仍面临严峻的挑战。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可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内在要求。

  二、总体目标

  通过整治,力争到2016年,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氮氧化物年均浓度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的二级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较2011年有一定改善;PM10、PM2.5两项指标年均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国家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完成,进一步健全全市空气污染防治体系,进一步提升空气污染防控水平,切实提高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的满意率。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

  (二)实施时间。

  1.启动阶段(2012年):以《杭州市”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及杭州市各项大气专项研究为支撑,开展工业、农业、交通等领域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确定实施大气污染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建立区域协调管理机制,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全面启动大气污染整治工作。

  2.实施阶段(2013-2015年):全面实施工业、农业、交通等领域的污染治理措施及项目,有效控制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稳定达标并显著下降,基本解决大气污染重点环境问题,多种污染物联合减排初见成效,全市的空气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3.深化阶段(2016年):全市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基本形成,多种污染物联合减排效果显著,空气优良天数明显增加,雾霾天气减少,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群众对空气环境质量的满意率进一步提高。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有效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

  1.严格实施分区控制和总量控制。

  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按照环境承载力和生态敏感性,实施严格的分区差别化环境准入和管理政策。按照不同准入区域生态保护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产业准入要求,对有限的环境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审批管理。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坚持”以新带老”,严格控制新增总量,做到区域总量平衡可控,无环境容量的区、县(市)不准新上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制度,电力、水泥、钢铁等重点大气污染行业新增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2,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5。其中,应用低氮燃烧技术、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发电机组和锅炉,其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和排污单位的新增排污权指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增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耗煤量的项目。现有的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扩大产能,未经批准的非法企业一律予以取缔。严格控制高耗煤项目,原则上对此类项目不予立项、不予核准,如确需实施,必须先落实区域污染物总量指标。

  2.引导产业合理布局。

  根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分析,我市大气污染的重点区域主要集中在萧山区、富阳市、拱墅区和建德市。上述地区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建设高污染、高排放项目,城区等人口密集区的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应实行搬迁改造,相关企业或其主要排污工序应定期退出。重点推进规划环评,引导区域内重点产业合理布局。分别对萧山区纺织业、富阳市纸制品业、拱墅区重工业和建德市化工行业规模予以适度控制和调整,优先发展低污染、高效益产业。

  3.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大力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物联网、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制药等十大产业,到2015年十大产业的增加值总量占全市GDP的50%以上,力争达到60%。强化结构减排效力,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落实2011-2013年730家需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关停转迁工作。继续加大力度淘汰电力、冶金、建材等行业中的落后产能。

  (二)大力改善能源结构,从源头削减大气污染物产生量。

  1.加强天然气利用。

  全面提升天然气供应能力,成环接纳西气东输一线、川气、西气东输二线、东海天然气、进口LNG(液化天然气)等5大气源。做好场站建设和管道敷设工作,重点推进之江至320国道段管道向东南方向穿越钱塘江至滨江站和下沙门站至江东门站建设。重点建设江东天然气热电厂和半山天然气发电二期工程。

  2.推广新能源开发利用。

  优化提升用能结构,加快推进太阳能、沼气、地热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阳光屋顶”示范工程 、”十城千辆”等新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发展水源热泵和地源热泵,推进新安江、富春江、钱塘江等水源和地下水热能资源利用。建成10兆瓦太阳能光伏示范电站1座,1兆瓦以上示范站7座。争取应用光电发电的公共建筑、企业厂房、住宅小区等的屋顶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伏综合应用规模达到50兆瓦。加快新能源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到2016年,新能源产业发展具备相当规模,市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我市成为浙江省绿色能源产业研发、制造和应用示范的基地。

  3.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以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制定长期的煤炭总量控制计划,并将任务分解至各区、县(市),新扩改建项目原则上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替代。到2016年,力争非电力行业煤炭消耗量基本维持在2010年水平;煤炭在一次能源结构中所占比重有所下降。积极探索把煤炭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和产能,重点调整和优化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

  4.推进煤炭洁净高效利用。

  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使用,未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提高煤炭洗选比率,推进低硫份、低灰份配煤工程,实施煤炭清洁化利用。

  (三)强化常规重点源污染减排,全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

  1.深化和巩固脱硫成果。

  在巩固”十一五”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成果的基础上,加大对冶金、建材、石化、有色等非电力行业以及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减排力度,由”十一五”主要依赖工程减排向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并重转变,推进二氧化硫减排精细化管理。

  电力(热电)行业的二氧化硫减排突出抓结构调整与脱硫设施的升级改造,特别要重视DCS(集散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显著提高综合脱硫效率。化工、水泥、有色等非电行业二氧化硫减排重点抓脱硫设施建设与能源结构调整。其他燃煤锅炉重点做好结构减排,以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等方式对分散的燃煤锅炉进行替代。

  2.大力推进工业脱硝工程。

  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建立以电力、水泥行业为重点的工业氮氧化物防治体系,对冶金行业、燃煤锅炉积极推行低氮燃烧技术及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对其他工业行业应加快氮氧化物控制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强化重点区域减排,并分批分行业对电力(热电)、建材(水泥)等行业企业因地制宜、因煤制宜、因炉制宜启动烟气脱硝工程。

  半山、萧山两大电厂燃煤发电机组完成烟气脱硝设施改造,脱硝效率应保证达到85%以上;燃煤热电企业完成烟气脱硝设施改造,脱硝效率应保证达到60%以上;水泥企业干法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和烟气脱硝设施改造,脱硝效率应保证达到85%以上。2013年底前完成水泥熟料企业脱硝工程以及华电半山发电公司和萧山发电厂脱硝工程;2014年底前完成所有热电企业脱硝工程。目前在建热电企业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脱硝工程。

  3.烟气、工业粉尘污染控制。

  巩固”烟尘控制区”和”禁燃区”的污染防治成果,加强工业锅炉、窑炉除尘设施的监督管理,在城区及近郊的工业锅炉、炉窑推广采用布袋或静电等高效除尘技术,提高除尘效率。

  进一步提高工业粉尘治理水平和粉尘回收效率,减少无组织排放。严格执行《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434-2008),积极推广使用高效布袋除尘技术,控制水泥行业粉尘排放,所有水泥厂(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厂生产设备排放的粉尘及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均须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对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关停。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建材切割加工作业,2015年底前现有加工作业点要逐步搬迁出城镇建成区;逐步淘汰2500吨/天水泥熟料生产线。

  (四)以机动车污染控制为突破口,积极防治光化学烟雾污染。

  1.淘汰高污染机动车。

  对高排放车辆施行以限制通行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政策,鼓励和促进高排放车辆的淘汰,根据”杭州市‘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实施方案”要求,全市将分阶段淘汰国0、国Ⅰ、国Ⅱ排放标准柴油车和国0排放标准汽油车;2013年10月1日起,全市将国Ⅱ排放标准柴油车列入黄标车管理范围;2013年12月30日前,主城区淘汰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公交车。

  2.提高车用油品质量,严格尾气排放标准。

  结合我市实际,不断提高车用燃油标准,使车辆排放标准与车用燃油标准相匹配。根据省、市政府相关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应用。

  新车和外地转入本市的车辆注册登记,按照市政府规定严格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在保障国Ⅴ标准车用燃油的前提下,新车和转入本市的车辆力争提前执行国Ⅴ排放标准,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

  3.进一步完善高污染车辆限行制度。

  结合清明、国际动漫节、”五一”、国庆、中秋、赏桂节、西湖博览会、烟花大会、马拉松大赛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以及双休日,实施差别化区域限行,试点将西湖景区设为限行区域并设置禁止通行标志,禁止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进入。在限行区域内,完善监控摄像点系统,通过机动车车牌识别系统,对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机动车进行非现场执法。

  逐步扩大高污染车限行区域范围,各区、县(市)政府必须于2012年制定并实施高污染车辆区域限行制度,限行面积不得小于建成区面积的50%。

  4.加快发展清洁能源车辆。

  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推广应用油-电混合动力车辆,扩大试验液化天然气车辆。制定出台机动车清洁能源[天然气、电力、液化天然气(LNG)等]和甲醇汽油改造总体方案,加快全市出租车、公交车清洁能源改造进程,研究制定相应的倾斜性补助政策。加快天然气加气站(CNG)、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柱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发展新能源汽车技术,特别是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技术,推进高效节能电机及控制技术创新。力争到2016年末,全市新能源公共汽(电)车应用比例达20%以上,市区新能源公交车应用比例达到50%,新能源出租车应用比例达到30%。

  5.改善尾气检测方法,加强机动车监察力度。

  从源头、维护、使用和监控等4个层面落实公交车辆尾气排放日常管理工作。所有新购公交车达到国Ⅳ以上排放标准,公交车尾气排放合格率达到99%以上。

  各区、县(市)于2012年底前对机动车排气开展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检测率达到80%以上。统一使用国家环保部规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6.发展绿色交通,减少污染排放。

  发展公共交通,重点建设和完善快速公交(BRT)主干线路,使快速公交线网与杭州城市轨道交通共同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主骨架。加快建设与城市的发展相适应,具有较高通行能力的城市快速路系统。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发挥轨道系统的网络效应。突出”公交优先”战略,推进公交一体化进程,实现公共交通现代化,构筑轨道交通(快速公交)、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水上巴士、免费单车”五位一体”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以公交同城化、一体化为目标,推进八城区与五县(市)公交一体化,形成市域一体化并辐射杭州都市经济圈的大公交网络体系。

  实施畅通工程,合理规划城市建筑布局,避免居住与就业、公共服务设施之间的过度分离,鼓励实施就业和居住相匹配的城市空间规划方案。实施动态管理,优化交通路网布局,增加路网密度。适当减少斑马线数量,并修建有利于分流的基础设施,提高道路和路口的车辆通过率,从根本上避免交通拥堵。

  (五)加强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认真应对复合型大气污染。

  1.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管及治理。

  2015年底前,各区、县(市)建立石油化工、涂料生产、纺织印染、化学药品原药制造、金属冶炼、喷涂、机械制造、制鞋、塑料、橡胶等行业及储油库、加油站等场所有机废气排放数据库,建立石油化工、纺织印染、涂料、塑料、化学药品原药制造等生产企业重点监管名录库,对其中的重点企业逐步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强制采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削减措施,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生产使用全过程封闭式作业,严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完成一批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工程。

  2.开展干洗、印刷、喷漆、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

  继续推进干洗、印刷、喷漆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摸底调查、治理。在现有调查摸底的基础上,2013年底前完成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0号)文件要求,开展化工、印刷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试点工程。

  3.继续深化餐饮油烟治理及监管。

  继续深化城区餐饮油烟治理及监管,确保城区内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达100%,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严格饮食服务业新建项目审批制度,继续推进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以及与居住楼相邻的楼层禁止新设产生油烟污染的服务项目。

  加强饮食服务业违规经营的管理,规范饮食服务业的有序发展。加大执法力度,严查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行为。加强对无证、无照、超范围、占道经营饮食服务业经营户的查处和取缔,重点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典型环境案件。

  (六)切实加强扬尘及其他污染控制。

  1.加强施工扬尘控制。

  按照浙政办发〔2012〕80号文件要求,开展4000万平方米的扬尘综合控制区建设。在施工现场落实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建筑工地周边要设置足够高度的硬质围挡,严禁敞开作业。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并定期对围挡落尘进行清洗。采取建筑工地道路硬化、主体结构施工外脚手架密目网全封闭、车辆出工地全冲洗等措施,确保施工工地内外环境整洁。建筑物拆除施工必须边拆除、边防尘、边清运渣土,渣土、垃圾应在拆除完成后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出场的,要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并禁止凌空抛掷。强化行业监管责任,深化”绿色工地”创建,创新绿色施工监管机制,抓好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记录作为不良信息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加强执法检查,突出重点季节、重要时期、关键时段的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遏制扬尘污染反弹。每年按计划完成绿色工地、文明工地的创建工作。

  2.加强施工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扬尘监测管理。

  从2013年1月起,实施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管理,对施工进度未达到50%(或距离竣工时间大于6个月)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采石取土场、房屋建筑工程,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施工工地优先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同时,在主城区施工工地开展扬尘监测试点工作,监测结果每季度通报一次。

  3.强化城市道路保洁。

  推行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制度,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程度,一、二类道路16小时保洁率达100%。加大对道路和地面改造的投入,逐步改造低质材料路面。提高城郊结合部、农村道路路面的保洁率。

  4.加强对道路遗撒行为的管理。

  运输途中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质(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物质不得超高超载、沿途泄漏、散落或飞扬。未安装密闭式装置车辆运送易扬尘物质的,禁止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加强运送易扬尘物质车辆的管理,建立运送易扬尘物质车辆登记制度;严禁雇用无密闭式装置车辆运送易扬尘物质。运送易扬尘物质的车辆要保证车况良好、前后车牌、车身、轮胎等整洁干净;相关部门要对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加强料堆扬尘控制。

  加强对建筑工地、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煤炭、沙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土渣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监督管理,采取覆盖防尘网(布)、定期洒水、喷洒粉尘抑制剂等措施。

  6.控制农村秸秆焚烧。

  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力争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达到90%以上;开展秸秆焚烧遥感监控,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等农作物废弃物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杜绝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7.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的废气污染控制。

  推进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按照《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155-2012)要求,在改造、新建码头过程中部署岸电系统,促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标准化,推进水运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进出杭州辖区船舶的油品管理,提高船舶油品检测频次,加强对辖区内水上供油单位的油品检测,避免出现燃油含硫量超标现象。

  对水上运输环节大气污染进行治理,着重开展航道整治、水路货运条件改善和优化、水路客运服务优化等工作。通过调整航道技术等级,保证航道畅通,提高航道资源利用效率,减少通航时间,节约燃油消耗。”十二五”期间,重点完成京杭运河三级航道整治(含运河二通道)、富春江电厂大坝船闸扩建改造、江东航道和绿渚江航道改造工程、四锚泊服务区等航道建设工程。优化水路运输组织结构,大力推动运力结构调整,促进老旧船舶的淘汰,鼓励新增大型化、专业化和标准化运输装备。力争到2015年,全市内河营运船舶、沿海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分别下降8%、10%。

  全面推进船舶综合服务系统实施应用,积极推广杭州船舶免停靠报港信息服务系统。逐步将水上巴士的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与浙江省船舶综合监管系统对接,实现水路客货运输的高效、便捷、低碳发展。对船闸进行升级改造,实现船闸控制自动化,提高船闸操作精准度,有效提高单位时间内船舶的通过数量,缩短船舶在航区等待过闸时间,减少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七)深入实施城镇绿地和生态带建设。

  1.全面提升城区绿化水平。

  进一步完善”一圈、两轴、六条生态带”的生态结构体系,建立”郊野公园-城市公园-社区公园”三级公园体系,加快实施24个市级公园、61个区级公园建设,启动白塔公园、千桃园公园、西塘河公园、运河公园等市级公园建设项目。

  深入实施绿化美化工程和美化家园工程,完成绿化美化和美化家园工程100处,优化高架绿化植物配置模式,实施河道两岸景观提升工程。加强园林绿化碳汇研究,加大碳汇能力强的植物在城市绿化中的应用。到2015年,市区新增绿地1500万平方米,屋顶绿化25万平方米,城区绿地率达到36.5%,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6平方米。

  2.深入实施农村地区绿地建设。

  深入实施《杭州市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07-2020年)》,全面推进植树造林行动,深入实施农村地区绿地建设,不断改善人居生活环境。

  切实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发展,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认种、认建、认养和认育活动,全面完成平原绿化建设面积17万亩,组织参加义务植树1000万人次,累计种植适生乔木树种1000万株以上。进一步巩固提升850万亩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果,切实加强105万亩市补生态公益林建设,使全市1627万亩森林年均释放氧气达到670万吨以上,建成区负离子浓度平均达到每立方厘米500个以上。不断优化林分结构,切实增强碳汇功能。全市完成造林更新面积25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65%,新增森林蓄积量960万立方米,森林总蓄积量达到5000万立方米以上。

  3.深入推进生态带建设。

  严格执行西北部、北部、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六条生态带保护与控制规划的相关要求,按照环境承载力和生态敏感性,实施严格的分区差别化管理政策。按照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不同的生态保护目标,对有限的环境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重点加强生态带保护区内的生态公益林、湿地、交通走廊两边绿地建设。

  (八)努力夯实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1.初步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平台。

  完成PM2.5、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挥发性有机物、臭氧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进一步分析各主要行业、各区域排放分担率状况,掌握污染源排放现状和发展趋势;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和自然源的排放特征测试和活动水平调查,初步建立杭州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形成既能服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的战略和决策制定,又能为污染物总量控制、空气质量模拟和减排成效分析等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撑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平台。

  2.努力夯实大气复合污染及雾霾防治科学研究。

  加强大气复合污染物和雾霾天气监测,开展PM2.5等关键因子的观测和数据比对分析;深入开展对大气复合污染和雾霾的综合研究,辨析大气复合污染产生的主要来源及关键因子,科学评价我市大气雾霾和其他大气复合污染现状、成因及其变化规律。重点开展超细颗粒物(PM2.5、PM1及以下)的化学组成、光学特性及来源转化机制的研究;开展大气细颗粒物中二次有机物及二次无机水溶性离子的理化特性研究;加强我市雾霾天气污染特征及形成转化机制研究;探索开展机动车排放超细颗粒物理化特性及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的相关研究。

  3.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研究工作。

  完成对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现状以及治理措施等的调研。在摸清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主要来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详细、系统、动态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排放清单,确定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并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来源解析工作,为大气环境控制与管理提供基础支撑。

  4.逐步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在深入研究影响城市视觉空气质量的关键因子及作用机制的基础上,结合环境质量监测与气象观测体系,初步建立感官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要求,逐步将臭氧、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废气等因子纳入城市空气质量评价体系,使空气质量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地反映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5.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技术研究。

  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检测、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监测、大气环境应急检测等分析方法的研究;加强大气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科学性、适用性研究。开展实验室分析方法标准、快速测定方法标准、标准样品等相关标准,大气重金属监测、典型恶臭污染物监测以及各类污染物分析方法的研究。

  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下区域大气能见度、雾霾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以及极端气象条件下大气复合污染预警体系研究;根据低能见度对经济社会活动和雾霾天气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逐步开展应急响应机制研究,动态调控不利气象条件生成区域的社会生产和区域交通等活动,尽可能降低低能见度和雾霾天气的危害性。

  加强部门合作,开展大气污染预报数值模拟和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技术以及大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体系研究,依托环境质量、气象信息等发布系统发布有关信息,服务广大公众。

  (九)积极推动区域空气联防联控。

  1.建立统一协调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建立杭州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国家、长三角区域、全省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计划和规划,联合杭州都市经济圈四市开展大气环境共保,协调全市范围内空气联防措施,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2.建设完善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

  依托现有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和气象观测系统,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规范,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优化、调整和增加监测点数量和位置,更加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物的传输、迁移、转化等情况。市环保局要与市气象局密切配合,在市区和五县(市)构建集地面监测与遥感观测相结合的多层次、立体式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在现有监测项目(SO2、NOx、PM10、CO、O3等)的基础上,增加挥发性有机物、PM2.5、PM1、大气能见度、气溶胶消光系数、光学厚度、激光雷达等与大气雾霾有关的监测项目。在城市边界点设置监测点,形成全市范围内较为完善的环境空气监测监控系统,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区域大气污染源统一监管机制。

  建立联合执法制度,统一区域环境执法监管,确定并公布区域重点企业名单,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切实发挥各区域环境保护监察机构的职能,加强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边界区域跨界大气环境问题和纠纷的联合查处,打击行政边界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大气污染事故。强化区域内工业项目搬迁的环境监管,搬迁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区域对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

  4.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预警应急机制。

  实施联合应急预警制度,加强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系统,实现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在现有监测监控网络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并完善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统)的环境质量在线监控预警平台,使其能够显示大气常规监测因子、大气复合污染物、气象参数及设备状态的动态变化,并通过实时列表、实时曲线、地理信息系统、仿真图、虚拟仪表盘等进行动态展示。

  建立区域性重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配合构建省、市、县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层层分解任务。出现区域性重污染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限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紧急控制措施。加大对边界敏感企业、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段的有效监控力度,并在各地原有突发性环境应急事故处置预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建立流域性环境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构建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统一协调的应急预警、处置及善后工作体系。

  5.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完善信息互通制度,建立区域环境信息共享平台,集成区域内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重点建设项目、机动车环保标志等信息,建立区域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平台促进各地的环境信息交流,及时通报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举措、进展动态等,切实增进交流,加强了解,促进合作,实现资源共享、环境共保。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加强杭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设,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及产业结构及能源优化调整、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大气环境监测及科研、城镇绿地及生态带建设、宣传教育科研、大气联防联控等八个专项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专项工作组各自负责大气污染整治相关任务。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各项任务的实施推进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细化工作方案,制定本地区具体行动方案,切实推进辖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制度保障。

  1.建立协调会议制度。

  建立大气环境专项整治协调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整治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推广大气环境整治先进经验和做法。

  2.建立督察制度。

  由市监察局牵头,建立行政督察制度,监督、落实各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对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大气环境控制工作,监督、督导大气环境整治方案的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巡查、抽查等形式加大对大气环境整治工作的督办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监测验收制度。

  严把工程项目质量关,确保实施后的环境效益。对完成的各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通过监测评估科学评定项目绩效。定期对主要工程实施状况进行监测,有序、合理推进项目进程。

  4.落实考评制度。

  各项整治任务纳入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整治任务,制定具体整治方案,细化量化整治任务并加以落实。整治绩效将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和单位实绩的重要内容,以切实保证整治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5.建立工作报告制度。

  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明确工作责任人和联络人,每季度第1个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季度工作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领导审定。

  (三)资金保障。

  1.合理分配整治资金。

  加大大气环境治理资金投入,尤其要加大燃煤锅炉脱硝工作、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财政投入。

  2.加大环境空气质量科研与监测投入。

  加大投入,建立臭氧、挥发性有机物、PM2.5、PM1等污染因子综合监测网络,深入开展细粒子的源解析和污染控制研究。

  3.加强对区、县(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机构的投入。

  加强对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机构的资金投入,使其在人员、技术、管理水平等方面得到大幅度提升,以适应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与管理的监督监测要求。

  (四)宣传保障。

  宣传部门应加大对大气环境治理工作以及大气环境质量防治技术、标准、方法等的宣传,增强各级各部门、社会公众对大气污染整治任务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形成合力,做好大气防治工作。

  1.加大新闻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集中采访、与媒体合作刊播专版(专栏)、策划专题宣传等形式,大力开展大气环境整治宣传,加强对雾霾治理相关科普知识、大气污染防治典型事例的宣传,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2.开展广泛社会宣传。

  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城市无车日等大型环保宣传活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活动。通过设立宣传广告牌、电子显示屏,张贴环保宣传画和大气污染防治公益广告等形式,营造人人参与大气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3.加强环保知识培训。

  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召开宣讲会、印发宣传册和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品等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方法、标准、工艺进行宣传贯彻,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同时,机动车驾校在对学员进行安全学习教育时,应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内容。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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