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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罪怎么判(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10 23:01:34 来源: 作者:用户24302    浏览次数:1    
摘要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2013年10月被某公安局聘用,担任辅警工作。 2017年5月22日晚,某公安局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李四带回派出所审讯。张三负责协助民警看守李四。在派出所办案区的讯问室内,犯罪嫌疑人李四请求张三关照,帮忙脱罪,承诺如出去后会给张三几万元感谢费。 张三趁无人之机打开讯问椅上李四的右手戒具,李四将随身的2000元人民币塞入张三的裤包内。23日凌晨,办案民警结...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2013年10月被某公安局聘用,担任辅警工作。

2017年5月22日晚,某公安局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李四带回派出所审讯。张三负责协助民警看守李四。在派出所办案区的讯问室内,犯罪嫌疑人李四请求张三关照,帮忙脱罪,承诺如出去后会给张三几万元感谢费。

张三趁无人之机打开讯问椅上李四的右手戒具,李四将随身的2000元人民币塞入张三的裤包内。23日凌晨,办案民警结束对李四的讯问后,由张三继续看守李四。张三私自将讯问椅上李四手部戒具打开,并将自己要离开讯问室去上厕所的情况故意告知李四。李四趁机自行打开讯问椅的腿部戒具,迅速逃出派出所的办案区,意图翻墙逃跑,因围墙太高未能翻出,后李四到派出所的厨房内躲藏。后来,民警将躲藏在派出所厨房橱柜中的李四寻获。

【法院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三系被公安机关聘用的辅警,接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符合私放在押人员罪中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张三为徇私利,为在押犯罪嫌疑人逃跑创造条件,致使犯罪嫌疑人逃出公安派出所办案区,脱离公安民警的监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的犯罪嫌疑人逃出公安派出所特定的办案区,脱离了监管人员的控制,但在公安派出所内被抓获,尚未逃脱监管机关的控制、看管范围,属于未遂。张三在检察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行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二年。

二、什么是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私自将被关押的(包括在羁押场所或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放走,以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三、哪些情形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私放在押人员罪怎么判刑?

1、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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