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存在。
- 主体要素,必须是行政权力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 权力要素,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 法律要素,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进行直接处理或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可以将其诉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 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典型的羁束行为是征税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具体行政行为。
-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 需要以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肖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为非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绝大多数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要式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