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下,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45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四元,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龙天治,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系黄四元之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志仁。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龙齐阳。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城东分院。
法定代表人何洪亮。
原审第三人陈和田,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城东分院医生。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
法定代表人张军。
原审第三人李芬,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郴州市监管中心医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龙友明,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黄四元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郴州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郴州市卫计委)、湖南省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城东分院(以下简称郴州市第二医院城东分院)、陈和田、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以下简称郴州市拘留所)、李芬、龙友明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14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黄四元申请再审称:郴州市卫计委未对申请人请求的医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系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郴州市政府告知不能进入复议程序,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综上,黄四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四元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