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17年王某因资金周转为由向A公司借款8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3个月,借款日期为2017年7月8日至2020年10月8日,月利息为3%,李某在该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确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偿还,A公司遂将王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王某清偿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2、被告王某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10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上述借款利息;3、被告李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条链接
1.《民法典》
三、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因A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向个人提供借款且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规定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其约定的利率亦属无效。同时,因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导致从合同担保合同也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