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的消费观念发生了伟大改变,超前消费已经变成了一种常态,透支信用卡便成为超前消费的一种主要方式。若是持卡人能定期还款,则平安无事。一旦无力送还,就会被银行一直催款。
“透支行为”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办卡或透支的时刻就不具备响应的还款能力,或者根本就没想过要还款。
2、经银行催收后,拒接银行电话,替换手机,接纳逃匿等方式仍不送还欠款。
3、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跨越3个月仍不送还。
“恶意透支”行为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六条划定,信用卡诈骗罪另有其他三种形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不管哪种形式的信用卡诈骗都将依法受到执法的责罚。而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当事人所透支款子仍不会免去,应按照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等总金额举行送还。违法价值之大不得不引起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