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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签名属于什么罪(伪造签名的法律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5 14:50:14 来源: 作者:用户16289    浏览次数:2    
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了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与某贸易公司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杨某、耿某强被法院判定承担相关借款的担保责任。但杨某和耿某强认为,他们在案件涉及的合同中的签名并非本人所写,不应承担责任,向法院申请再审却被驳回。杨某和耿某强遂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发现,案件涉及的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签名系伪造,法院因送达不到位问题导致当事...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了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与某贸易公司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杨某、耿某强被法院判定承担相关借款的担保责任。但杨某和耿某强认为,他们在案件涉及的合同中的签名并非本人所写,不应承担责任,向法院申请再审却被驳回。杨某和耿某强遂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发现,案件涉及的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签名系伪造,法院因送达不到位问题导致当事人未能参与诉讼。鉴于此,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但法院未予采纳。检察机关通过跟进监督,认定伪造签名的合同不发生效力,向法院提出抗诉,并最终推动该案改判。

注意,推动该案改判的重要环节在于跟进监督。什么是跟进监督?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介绍,跟进监督是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于初次监督后仍然存在明显错误和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职,通过跟进监督达到应有监督质效。

据介绍,跟进监督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明确规定,针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等三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在民事检察实践中,跟进监督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二是抗诉后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再次提起抗诉;三是关于执行活动违法、审判活动违法监督的检察建议未被采纳或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再次制发检察建议。

跟进监督为何重要?冯小光表示,跟进监督是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体现民事检察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双重效果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跟进监督案件数量呈现逐步升高趋势。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生效裁判结果监督的跟进监督案件1150件,同比上升1.2倍,审查后提出抗诉74件,同比上升2.5倍。2021年1月至9月,受理生效裁判结果监督的跟进监督案件1107件,同比上升79.4%,审查后提出抗诉60件。

冯小光表示,在未来工作中,检察机关将继续强化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工作,通过制发案例、检察办案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培育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切实体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能动司法理念。

最高人民检察院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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